信息合规培训:刑法中的信息相关罪名

2018-09-05 15:51


信息的获取速度及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可得利益的多少,而在逐利作用下,逾越法律界限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信息相关问题也一直是法律层面着重关注的内容,在信息合规培训中,也必须对我国现行刑法中信息相关罪名予以了解,以更好地促进信息合规。

一、 信息相关刑法罪名之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在刑法中属于选择性罪名,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两种行为有其中之一即可。其中,所谓泄露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该证券、期货尚未发售之前,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影响他人对该证券、期货的交易行为。此罪名的核心在于内幕信息的界定。从该罪名的设立不难看出,对于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的泄露属于信息不合规行为,由此得到的信息也属于违法信息,应当予以禁止。

二、 信息相关刑法罪名之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有相似之处,其规制的重点均在于行为人对不应公开的信息进行了不当的处理。因此,在信息合规培训中必须明确,对不应公开或者不应让他人知道的信息进行公开,并不符合信息合规的要求,在严重情形下会被认定为涉嫌刑事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针对的信息范围为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未公开信息,此类信息的不当公开会造成财产的不正常波动,因此被法律所明令禁止。

三、 信息相关刑法罪名之三: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罪

该罪名针对的为虚假信息内容,要求传播的信息内容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因此,信息合规培训中也必须对信息本身的真伪予以明确。尤其是证券、期货类虚假信息的传播,会导致证券、期货市场的非正常波动,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性。此外,通过前述三个罪名不难看出,在信息合规培训中,对于证券、期货等金融机构的信息应格外留意,刑法对于在此类信息上的不合规行为往往给予相当严格的惩戒措施。

四、 信息相关刑法罪名之四: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在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中,必须明确作为该罪核心的信用卡信息其重要性。作为日常使用的支付工具,信用卡往往包含办卡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同时信用卡的特殊属性使得其个人信息一旦被不当窃取,盗刷信用卡以而给信用卡所有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潜在风险即会大大增加。这也与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给予重点保护的规定相互呼应,此举旨在维护公民的财产安全。

五、 信息相关刑法罪名之五: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该罪名的规制重点在于披露行为的合法与否。行为人对于应披露的重要信息不予披露,或者对于不应披露的重要信息予以披露,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均属于犯罪行为。因此,在信息合规培训中,也必须对信息的披露行为予以解读,行为人是否能够对该信息进行披露,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以确保其行为不会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失。

刑法作为我国最严厉的一部基本法律,其中与信息有关的刑法罪名对于信息合规培训中明确不合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刑法罪名的确立,也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信息本身的重要性。因此,在信息合规培训中,充分掌握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与信息有关的各类规定,明确信息合规的各项要求,才能更好地在信息规范问题上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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