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合规培训:《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2018-08-24 18:56


       日常生活中,信息存在的广泛性也使得信息使用的合规性十分重要。随着信息传播速度的不断飙升,信息数量的激增以及信息复杂程度的不断增加,通过有效的信息合规培训达到合理规制信息的收集、使用、传播等情形十分重要。其中,信息的公开问题对信息合规与否至关重要。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信息合规培训必须对其进行专门的解读。

       政府信息中需要公开的部分往往与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政府信息的合理全面公开,对于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增强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监督,从而提升政府工作的效率及透明度十分重要。当然,对于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在信息合规培训中,需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合规的方式。

       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信息公开范围

       在信息合规培训中,对于政府信息公开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即为信息公开的范围。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需要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社会公众应该知晓的内容;明确反映该机构的设置、职能等应该公开的内容。也即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以与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为主,其主动公开的目的在于使得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然,政府信息并非所有内容均应公开,同时在信息合规培训中也必须清楚,信息的公开与否也必须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形确定。

       因此,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地县级以上政府除必须公开的内容外,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形具体公开包括政府财政收支、当地基础设施建设等在内的信息情形。同时,根据政府所管辖行政区域范围大小的不同,其所需要公开的重点内容也有所不同。因此,在信息合规培训过程中,政府部门需要明确自身必须公开的内容,同时公众也需要对政府应公开信息予以了解,以使得能够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进行切实监督。

       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在信息合规培训中,除了需要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外,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也需要得到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必须最大程度让社会公众知晓,具体方式包括政府公报、官方网站、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同时,国家档案馆以及公共图书馆也应保存有政府主动提供的信息以供社会公众查阅。除政府主动需要公开的信息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以及合法的信息公开申请方式予以明确。其中具体要求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公开描述的内容及形式要求。

       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政府部门必须及时作出回应,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在15天之内予以答复,若需延长,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另行延长15天。在信息合规培训中,信息公开申请人必须明确,若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收到申请公开的信息,其可以通过向上级机关投诉等方式督促信息的及时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信息公开的监督

       为确保信息公开的合规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对信息公开的监督问题进行了规定。各级政府不但需要建立工作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还需要提交政府信息年度工作报告,以最大程度达到政府信息合规公开的目的。

       在信息合规培训中,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合规性的掌握,对于更好地监督政府工作,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均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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