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培训:网络安全的法律责任

2018-08-23 15:00


在网络安全问题上,各方主体的义务履行十分重要。为有效促进各主体自觉主动履行义务,对网络事件造成的损失确认合理的担责对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在内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网络安全问题中所涉及的各方主体提出对应要求,并明确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网络安全培训中必须明确,对于网络安全法律责任问题的解读,网络运营者为重中之重。

一、 网络安全培训之网络运营者的法律责任

网络运营者作为网络服务及产品的提供方,在网络运行中处于中心地位,其守法与否直接关系着网络本身的安全状况。在网络安全培训中,明确网络运营者的法律责任承担,通过法律的威慑效力达到维护网络安全的目的。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不遵守《网络安全法》对于网络运行安全的一般规定,未履行网络安全一般保障义务;或者未制定合理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对漏洞以及恶意攻击作出反应,或者在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后未采取及时补救处理措施的,均属于网络运营者未履行应尽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警告。若该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产生,对网络运营者及直接负责人需要分别处以金额不等的罚款。

其中,对于关键性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额义务履行问题,因其事关公共安全及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网络安全法》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规定的针对关键性基础设施的专门性网络安全义务规定,对包括应急预案制定、重要数据的容灾备份、从业人员的定期培训考核等问题的缺乏,需要有关部门及时督促改正,否则网络运营者则需要承受较之于违反一般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更为严厉的罚款。此外,除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外,《网络安全法》对网络运营者的直接违法行为也作出了规定。如果网络运营者出现设置违法程序、擅自终止为产品、服务提供维护或者对出现的产品及服务漏洞无动于衷的,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在网络服务提供中,部分业务需要用户提供一定数量的个人真是信息,若网络运营者在未接收到用户提供的真实信息的情况下,即将网络服务提供给用户,会使得网络运行监管难度加大,不利于网络秩序的维护及安全保障,因此也必须因此行为受到处罚。此外,网络运营者对于网络系统漏洞的发布、警示信息的告知也必须遵守法律规定。若存在向境外非法提供相关网络服务、产品或者数据,提供专门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络产品、服务等情形,《网络安全法》也对相关网络运营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了明确规定。在网络安全培训过程中,因为网络运营者的中心地位,对于其法律责任的承担必须格外重视。

二、 网络安全培训之其他主体的法律责任

除了网络运营者外,包括国家有关监管部门、电子信息发送服务者以及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操作者在内,任何可能威胁网络正常运行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相应的规制,并被处以警告、罚款等不同程度的处罚措施。

网络服务作为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愈发主流的存在,大量的信息传递以及高密度的信息储存使得其能否安全运行对整体安全及其重要。因此,在网络安全培训中,各方主体除需要明确应履行的义务外,对于不履行义务或者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承担也必须明晰,以期更好地促进各方履行义务,维护网络安全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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