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14 15:39
解雇一直是劳动关系中敏感而又重要的一环,解雇是指用人单位基于一定的事由通过单方意思表示,使其与雇员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提前终止的行为。劳动关系提前终止将给劳动者带来众多影响,不仅是工作与生活,乃至精神层面,严重的可能滋生社会不稳定问题。
我国解雇制度共包含三类情形
一是基于劳动者过错解雇,《劳动合同法》第39条列举了有过错解雇的六种情形,从其规定的实质内容来看,过错解雇事由都属于劳动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严重不当行为,且行为时主观上亦具有严重的过错,即劳动者本人具有可归责性。正因为如此,用人单位根据本条规定解除合同可以不经预告,亦不必支付赔偿金,体现了劳动者责任自负的基本法理。
二是无过错解雇,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基于三项事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给予劳动者缓冲器,激活提前30天通知劳动或以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来代替预告解雇。
三是经济性裁员,是指因主客观原因而使生产经营陷入严重困境的企业,为了扭转局面而大批量地辞退员工的解雇行为。经济性裁员的流程规定也比较严格,首先要履行说明义务,提前30日告知员工,同时在听取工会或员工的意见后,才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而部分劳动者应当在经济性裁员中受到优待,体现在优先留用原则上。除此之外,实施经济性裁员的企业若在6个月内重新招录员工,被裁员工在同等条件下应享有优先被录用的资格。
一个企业能否合理运用解雇制度,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社会评价而言至关重要,严密的程序、完善的制度是企业的最佳选择。瑞典劳动法在世界劳动法中独树一帜,解雇制度是其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雇制度中所规定的解雇条件、解雇程序、违法解雇的救济措施有独到之处,值得企业在符合中国《劳动法》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借鉴。劳动法培训经过总结,概括了 五个瑞士的《就业保护法》关于解雇的条件:
一是基于通知的解雇,雇主的终止通知必须有正当事由。
二是基于个人原因的解雇,通常包括行为不端、失职、年龄或疾病导致的工作能力下降、缺乏盈利能力和效率、不善于合作、犯罪、违反纪律、工作中醉酒和不服从指挥等。同时为了保护雇员的利益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禁止解雇的事项,如疾病、怀孕和休产假等。
三是即时解雇,当雇员对其雇主严重失职时,可以被即时解雇,即时解雇的正当理由包括有与雇主竞争、泄漏商业秘密、出纳员挪用资金、对其他雇员的人身伤害以及性骚扰等。
四是裁员解雇,也即我国的经济性裁员,
五是推定解雇,不是一种独立的解雇,它本质上是一种拟制,即表面上看是雇员主动地终止了雇佣合同,但实际上雇员是在受到雇主施加的压力下作出这一决定的,在这一过程中雇主规避了法律关于解雇程序的严格规定,从而会严重侵害雇员的利益,如解雇补偿金、更长的通知期限,或者被给予带薪的假期等。
为了将这种情形置于法律的监控之下,遂以解雇称之。瑞典劳动法中解雇制度的特色在于其严格的程序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瑞士关于雇员得到通知的期限规定的较为人性与完善,如果受雇于该雇主的时间合计至少2年但不超过4年,通知期为2个月。如果受雇于该雇主的时间合计至少4年但不超过6年,通知期为3个月。如果受雇于该雇主的时间合计至少6年但不超过8年,则为4个月。如果受雇于该雇主的时间合计至少8年但不超过10年,则为5个月。如果受雇于该雇主的时间合计至少10年,则为6个月。上述几点值得用人单位借鉴,以完善企业解雇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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