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培训:2018年虚假广告查处盘点

2018-08-09 11:55


       在当今社会,商业广告无处不在,甚至可以说,广告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为潜在消费者提供真实的商品信息或者服务信息,方便消费者作出正确的消费决策,是广告的本来目的。但是,随着产品文化发展成消费文化,广告异化了,市场投放的广告常常试图影响人们在品牌、消费模式、生活方式以及实现个人和社会成功的技巧方面的态度。在利益的驱使下,虚假广告会以各种方式或明或暗地存在。也正因此,虚假广告一直备受监管机关的关注,201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2018年第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

       广告法培训今天就其公布的案件进行分析,以期能为消费者提供指引。我们将从二十个案例中共筛选出五个案件进行分享。

       第一件是与消费者饮食息息相关的湖南长沙绝味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绝味营销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的 2017 年双“十一”促销活动广告的文字及图片内容低俗媚俗,含有不尊重女性及性暗示内容,违背社会良好风尚。长沙市工商局依据《广告法》第9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 60 万元。

       第二件案例的主体是消费者每天都会接触的新闻媒体,也即“今日头条”,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运营“今日头条”手机端应用程序。自 2016 年 6 月起,当事人通过“今日头条”手机端应用程序发布多条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医疗广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依据《广告法》第46条的规定,认定当事人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上述内容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共计 235971.6 元,罚款 707914.8 元。

       第三件案例主体是广播电台,发布的是保健产品广告,即吉林四平综合广播电台发布违法广告案,其在广告中宣称,“所有病痛都可以治疗,不是药,胜似药,没有副作用,婴儿、妇女都可以使用,治疗飞蚊症、老花眼、脚气、脚干、痔疮等疾病”等内容,四平市工商局依据《广告法》第17条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认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广告费 7 万元,罚款 14 万元,共计 21 万元。

       第四件则设计互联网广告发布,也即上海杰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该公司利用互联网、宣传单等方式发布多则广告,对其销售的保健食品、普通食品、化妆品进行广告宣传,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虚假宣传、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效等行为违反《广告法》第17、18、28条的规定,随即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 75.87 万元。

       第五件案件主体仍然是广播电视台,当事人利用广东卫视发布的“唐大夫远红外贴”、“命门老膏方”、“活性多肽口服液”、“硒酸酯多糖”等广告,广东省工商局认定其违反了《广告法》第46条的规定,被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用 4200 元,并处罚款 600000 元。

       经过广告法培训总结,从上述案件不难看出虚假广告的重灾区仍在食品保健产品,且传播方式从原本的广播电视传播扩展到互联网领域,传播范围以及方式都逐渐变广变多。广告法培训在此提醒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谨慎选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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