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培训:影视植入广告

2018-08-09 11:51


       在广电总局 2011 年 11 月 28 日下发《〈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之后,电视台每集电视剧播放中途再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这一规定的出台与实施,间接促使各大广告商将注意力集中在了限广令未加限制的视频网站广告之上。然而,各大视频网站可付费跳过广告的营销手段,又给了广告主迎头一击。在综合成本、宣传效果等多方因素之后,影视植入式广告因其低价高效的优势成为最受追捧的广告投放方式。

       今天广告法培训就来聊聊影视植入广告。

       无论是电视要还是网络播放的影视节目,植入广告的身影都处处可见,从最初十分违和、观众瞬间跳戏到现在炉火纯青、植入毫无察觉,影视植入广告的发展可谓渐入佳境,那么《广告法》对影视植入广告的规制有哪些?今天广告法培训就围绕植入广告进行分享。

       首先广告法培训就影视植入广告进行了分类。根据隐匿程度分类,可分为显性影视植入式广告、隐性影视植入式广告。根据植入载体分类,可分为电影植入式广告、电视剧植入式广告(含网络剧)、其他影视作品植入式广告。根据与原作融合紧密程度分类,可分为浅植入广告、背景情节植入广告。根据表现形式分类,可分为语言植入广告、布景植入广告、情节植入广告。

       我国现有广告规制体制包含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为主导,以《民法》、《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补充的 20 多部相关法律法规。由于影视植入式广告形式多变,现行法律法规对其又无明文规定,所以规制当中很难对由其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精准的法律适用。视植入式广告的隐蔽性、融合性、广泛性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都规避了条文的准确规制,成为了交叉点上的“三不管”区域。

       当然这种难以监管的状况并不会一直持续,借鉴美国立法可以看到未来我国广告监管的模式。在此广告法培训对美国立法予以介绍。美国对影视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制采取了全面放开,强制披露的监管模式,期待这一模式下能更大发挥行业自身优势。美国采用强制披露的总体规制模式,采取了披露赞助者的方式限制影视植入式广告的运用。总的来说,美国政府开放的监管模式下,对于影视作品当中植入产品、服务广告的行为不做禁止,只要符合关于影视作品和广告的现行法中的一般规定即为合法。但是总体开放的制度下配套的是较为严厉的披露制度,赞助商的真实身份在影视作品传播过程中必须进行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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