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培训:广告创意的法律保护

2018-08-08 14:23


       现代广告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随之发展,广告也以其独有魅力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与工作。然而,在广告长足发展的同时,由广告所引发的侵权也日益增多。其中关于创意的剽窃一直是广告从业者关注的问题,然而从《伯尔尼公约》,到我国的《著作权法》,都十分明确一个总之即法律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并非思想。

       那么广告创意究竟能够通过什么方式进行保护?今天广告法培训就围绕广告创意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分享。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广告创意是什么?都包含哪些要素?广告法培训进过总结认为所谓广告创意,是指是广告策划人对广告活动进行的创造性思维的运动,是为了达到广告的目的,对期望的广告的主题、内容和表现形式所提出的一些具有创造性的构思想法。它是一种艰辛的智力活动,其最终结果就是以文字、符号、图画、音响、色彩、动画等表现形式中的一种或几种组合而形成为广告作品。

       既然是一种智力活动,那么必然与著作权法有天然的联系,创意从根本上就是一种创作活动。然而创意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条件是,无形的创意必须通过某种途径和方式表达出来,即必须外化为可为他人感知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广告作品。反之,如果创意仅仅停留在思想阶段,则不能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但这并不意味着创意可以随意剽窃,如果创意不能够受到相应的保护,那么好的创意就不会源源不断出来。广告法培训认为广告创意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如下,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保密性、价值性、保密措施是其根本特征,而广告创意在将无形的创意通过有形的物质表达出来后,且是在还没有公开的时候,是完全符合商业秘密的要求的,因此在一定的条件下,广告创意是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而受到防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的。另外将图形标语的广告创意纳入商业标识的一部分进行保护也是一种可以尝试的保护路径。

       应当树立起来的意识是社会全体成员都必须尊重他人创新成果、自觉保护创新成果,适度的保护广告从业者的智力成果、让广告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是十分必要的。只有有效的保护创新、尊重创新者的创新成果,才能使创新不断涌现,广告业才能迸发出更多的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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