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务培训: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区别

2018-07-18 14:37


       目前我国的企业形式,除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合伙企业也是很重要的组成部分。企业能够进行商业活动的第一步即为企业的正常建立。因此,在企业法务培训过程中,对于合伙企业的设立也是必须充分掌握的内容。

一、 合伙企业的设立之合伙企业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我国法律规定所称的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因此,在关于合伙企业的设立的企业法务培训中,要明确两类模式——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所谓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模式。相对而言,有限合伙企业则是指其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两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该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中的有限合伙人则对该有限合伙企业以其认缴的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对于合伙企业的设立的企业法务培训,必须要准确区别两种模式的合伙企业,并对两类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模式予以区别。

二、 合伙企业的设立之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共性

       在合伙企业的设立上,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虽然模式不尽相同,但仍存在合伙企业的设立的共性要求。在企业法务培训中首先要强调的即为合伙协议,其是合伙企业建立的基础。相比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这一类资合型的企业形式,无论是普通合伙企业抑或有限合伙企业,均具备人合性特征。因此,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要求,合伙协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订立,且需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其次,在企业法务培训中必须明确,无论是普通合伙企业抑或有限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中均需包含普通合伙人,也即对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者。其次,在关于合伙企业的设立的企业法务培训中,必须注意在合伙人的身份要求上,《合伙企业法》明确排除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团体作为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的可能性。在关于合伙企业的设立的企业法务培训中不难得出结论,普通合伙企业中全部均为普通合伙人,因此其中不可能存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团体作为合伙人。在关于合伙企业的设立的企业法务培训中,无论是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在合伙人的共同限制上必须在明确的基础上予以遵守。

三、 合伙企业的设立之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在关于合伙企业的设立的企业法务培训中,对于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区别的准确掌握同样十分重要。首先是合伙人类型的不同。普通合伙企业中所有均为普通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则包括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两类,既不能均为有限合伙人,也不能均为普通合伙人。其次,出资形式上,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等出资,普通合伙人还可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因必须以其认缴的出资份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不得以劳务出资。最后,在责任承担上,企业法务培训中必须明确,当合伙企业债务需要清偿时,与公司形式的企业不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需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属于债务清偿的例外,其只就自己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即可。在企业法务培训中,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企业之间的区别必须明了。

       在企业法务培训中,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企业之间在设立时的共性与个性必须加以明确,以更好地应对具备人合性的合伙企业其运行中遇到的债务清偿及责任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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