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培训:药品广告的特殊规定

2018-07-18 14:35


       在广告法培训过程中,除了对广告行业的共性问题进行专门解读外,药品作为与消费者人身安全最紧密相关的一类商品,必须针对药品广告的特殊规定格外留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广告法培训中对于药品广告的特殊规定必须予以强调。

一、 药品广告的特殊规定之必备项

       在广告法培训中,药品广告必备项的明确必不可少。首先,根据《广告法》规定,在广告内容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对专利号和种类予以标明。在药品的生产过程中,药品的研制配方往往是生产者的核心竞争所在。在关于药品广告的广告法培训中,需要强调对于药品广告中相关专利事项的注明义务。其次,在广告法培训中还应明确,药品广告中所展示的药品说明书必须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批准的说明书相一致,同时应对禁忌、不良反应的情况予以明示。在处方药的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的药品广告中,也须注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或使用”。在针对药品广告的广告法培训中,因药品与人身健康直接密切相关的特殊性,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二、 药品广告的特殊规定之禁止项

       在《广告法》中,除明确规定药品广告上必须予以明示的信息外,广告法培训中还应对《广告法》中规定的药品广告的禁止项予以强调。首先,作为与其他广告相同的规定,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道德风俗或者“最高级”等字样的广告内容。其次,实践中针对不同类型疾病的药品种类繁多,但并非所有药品广告均受到法律许可。根据《广告法》的规定,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以及放射性药品等类似具有极高危险性的特殊性药品,应使用情形极其有限且特殊,不得通过药品广告的方式进行宣传。在广告法培训中必须明确,对于此类药品广告的严格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该类药品的使用及功效具有强于其他药品的专业性,若在药品广告中对此类专业知识进行准确介绍,可能产生潜在风险。再者,药品广告中的处方药广告也相对较为特殊,其虽然作为商品存在,但不得仅凭借消费者的主观意愿自由买卖。因此,《广告法》对可以进行药品广告宣传的处方药其宣传地点也进行了规制。在广告法培训中需要明确,对于允许进行广告宣传的处方药,由于其必须经专业医生处方才可买卖,因此只能够在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方可进行广告宣传。因此,对于不符合广告宣传地点的处方药广告,在广告法培训中同样要对其违法行为作出指正,以其最大程度避免违法行为。最后,消费者购买药品的最终目的在于维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健康,因此,药品的疗效至关重要。实践中,大量“病急乱投医”的做法使得药品带来的隐患同样层出不穷。针对药品广告,《广告法》中明确规定,任何药品广告不得就该药品的功效、安全性、治愈率等问题作出断言性的保证,也不得在药品广告中通过与其他品牌的药品进行比较的方式凸显自己药品的优越性。在广告法培训中,对于涉及人身健康的重要问题,必须在药品广告中格外留心,以免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同时也给作为广告主的生产商或者经销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 药品广告的特殊规定之与保健食品的区别

       在实践中,保健食品往往存在被误认为是药品而予以购买的情形。在针对药品广告的广告法培训中,对于《广告法》中保健食品的规定也应明确。保健食品的广告中与药品广告相同,不能有任何关于治愈率、安全性等问题的断言。同时,在广告法培训中需要特别注意到,根据《广告法》规定,保健食品在广告内容中必须注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针对药品广告的特殊规定,广告法培训中对于《广告法》的特殊解读必须系统全面,以最大程度确保药品这一特殊商品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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