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培训:广告内容要求

2018-07-17 15:41


广告作为商家扩大市场,提高竞争力的有效宣传方式,在内容上的创新性也受到广泛追捧。但试图出奇制胜的广告主们往往会出于追求利益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忽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规定的广告内容要求的遵守。因此,在广告法培训中,对于广告内容要求的培训,必须以《广告法》相关规定为基础,对广告内容要求进行明晰。

一、 广告内容要求之必备项

在广告法培训中,必须明确商家进行广告宣传过程中,对于广告内容要求中的必备项需要广告展现时完全体现。

首先,对于广告主来说,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标明专利号及专利名称,以表明该项专利的真实性。同时,在广告法培训中针对广告的显著性存在硬性规定,要求广告主的广告必须达到能够让受众明确辨别其为广告的可识别性程度。广告中对于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等关键性信息必须明示。

其次,在广告内容要求的广告法培训中,对于药品类具有特殊性的广告也需要重点关注。根据《广告法》的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除必须与经批准的说明书保持一致外,还需标明禁忌、不良反应的具体内容,同时针对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广告内容要求也有所不同。在广告法培训中,针对处方药的必备项需强调“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针对非处方药的必备项则需要强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此外,针对推荐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其还应该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字样。可见,对于药品这类具有特殊性的商品,在关于广告内容要求的广告法培训中重要性不容忽视。

最后,在针对广告内容要求的广告法培训中,存在极易忽略的细节,即在保健食品的广告中,需要注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事实上,在针对广告内容要求必备项的广告法培训中,明确要求必须注明的事项相较于明令禁止的事项而言屈指可数。广告作为商家吸引潜在客户的有效方式,在其上标明品牌、产品类型等明确信息是几乎每位广告主都会自发进行的行为。而明确的产品及广告主已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发生产品质量纠纷、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责任主体的确认。

二、广告内容要求之禁止项

在对于广告内容要求的广告法培训中,更应该关注的内容为《广告法》中广告内容要求的禁止项。

首先,对于明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不得出现在广告内容之中。对于使用“国家级”、“最高级”等字样的广告,同样需要在广告法培训中明确指出属于禁止项。而对于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广告内容,例如淫秽、恐怖、赌博等内容,同样不符合《广告法》对于广告内容的要求。

其次,在针对广告内容要求的广告法培训中,对于药品这类特殊商品同样由《广告法》进行专条规定。因药品对疾病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因人而异,同时患者及其家人在购买药品时存在“病急乱投医”的潜在风险,因此《广告法》中明令禁止药品广告中出现对治愈率、疗效的保证性言论,同时也禁止关于安全性及功效的结论性语言。

再其次,广告法培训中必须明确,酒类广告中不得有任何暗示喝酒驾驶或者喝酒有助于身心放松的痕迹出现,以避免对受众形成错误的导向。最后,广告法培训中还应特别关注对于烟草广告内容要求的规定。烟草广告不得针对未成年人作出,同时也不得在任何公益性广告中出现烟草商品的宣传,也不得嫁接任何其他类型商品的广告对烟草商品进行宣传,《广告法》对烟草的严格限制可见一斑。

在针对广告内容要求的广告法培训中,对于广告内容的必备项以及禁止项的明确,对广告主在进行商品的广告宣传时避免不必要的投入有重要意义。此外,广告作为商品宣传的有效方式,维护广告市场的良性秩序,对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同样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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