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务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区别

2018-07-16 15: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类型目前分为两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务培训中,必须对这两类公司均加以明确了解,以更好地满足自身企业发展的需要。

一、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起人上的不同

       在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区别的企业法务培训中,首先必须明确的是二者在成立方面的不同。首先是成立人数,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将发起人的人数限制为2—200人之间。在企业法务培训中必须明确,《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时关于股东的表述有所不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需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企业法务培训中不难总结出,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只限定了发起人必须为2—200人之间,但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股票发行的问题,一旦公司上市,实际股东人数便不受200人这一上限的控制。而有限责任公司中只明确了需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但有限责任公司不涉及股票发行问题,因此往往实际运行过程中的股东数也不会超过50人的上限。同时,企业法务培训还必须关注到,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股东身份,《公司法》明确要求需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则无该专门规定。

二、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注册资本上的不同

       企业法务培训中必须注意到,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注册资本上同样有所区别。根据《公司法》规定,目前实践中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没有实缴注册资本的限制。换言之,即使注册时公司章程中写明的各股东认缴资本为100万元,但在注册之时仍然可以只实际缴纳1元,只要按照公司章程约定按期足额认缴全部注册资本即可。同时,企业法务培训中必须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不仅可以用货币,同样可以使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可见资本形式较为丰富。相比之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在注册资本上的要求明显不同。股份有限公司时通过认购股份的方式进行资金筹措,在股份被股东全额认购完毕时方可成立。换言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货币且必须实际缴纳。无论是发起设立抑或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成立的核心要义均为股份足额认购,即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方可成立。企业法务培训中,需明确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方式包括发起设立及募集设立两种。在发起设立方式下,认购股份者成为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股东,在股东大会中享有一席之地。在募集设立方式下,发起人往往是通过银行向社会公众募集,其具体的操作流程也与发起设立有所不同。在企业法务培训中,通过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对比不难看出,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份有限公司往往在注册资本成立上更为严苛。

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东上的不同

       在企业法务培训中,必须注意到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在股东要求上也有一定区别。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即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相关重大事项。而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股东人数较多且存在不特定对象的可能性,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企业法务培训中必须看到,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发行股票之前,其股东大会同样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为该公司权力机构。同时,股份有限公司需由股东大会选举成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而此两类机构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并非必须设立。

       在企业法务培训中,明确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上的区别,有利于企业法务更好地为本企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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