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12 15:45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商业贿赂与一般贿赂均属于违法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严格管控。因此,对于商业贿赂与一般贿赂的混淆问题时有发生。但商业贿赂与一般贿赂并不等同,二者在法律规制层面所采用的手段也不尽相同。在反商业贿赂培训中,对商业贿赂与一般贿赂行为的区别,对于准确认定商业贿赂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在反商业贿赂培训中,提及商业贿赂与一般贿赂的区别,首当其冲即为二者主体之间的差异。在商业贿赂行为中,行贿方往往为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经营者,受贿方是能够为该经营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的人。换言之,在商业贿赂行为中,对于行贿方及受贿方无任何特殊身份要求。而在一般贿赂中,若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所认定的犯罪,行贿方为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者,但受贿方则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反商业贿赂培训中必须明确,此处的国家工作人员虽作广义理解,但也不同于商业贿赂中对于受贿方完全无身份要求的情形。因此,在商业贿赂与一般贿赂的区别上,主体身份的不同是十分重要的辨别要点。
虽然商业贿赂与一般贿赂实质上均属于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提供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但商业贿赂与一般贿赂在具体的行为方式上仍然有所区别。在反商业贿赂培训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必须予以重视的法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对于给予交易相对方的明示回扣,给予中间人的明示佣金是被法律所允许的。因此,为最大程度逃避法律惩罚,商业贿赂中的经营者往往会采用假借回扣、佣金之名的方式,向非相对方或者中间人提供所谓的回扣、佣金,以达到明示入账的同时逃避被认定为商业贿赂的可能性。而在一般贿赂行为中,并不存在此类被允许的空间。因此,构成犯罪的贿赂行为中,行贿方为逃避制裁,往往采用不直接提供金钱利益,而是提供给受贿方或其家人一定的物质、旅游留学机会等的方式来实质上达到行贿的目的。因此,在反商业贿赂培训中,通过在行为方式上商业贿赂与一般贿赂的区别,也能够更好地定位商业贿赂本身。
在反商业贿赂培训中还必须明确,商业贿赂与一般贿赂在处罚方式上同样有所不同。商业贿赂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为,经营者对他人实施贿赂行为的,由监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若该商业贿赂行为情节严重,该经营者还会被吊销营业执照。此外,若经营者的商业贿赂行为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要求,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商业贿赂中,所能够涉及的罪名与一般贿赂不同,商业贿赂往往涉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内幕交易罪等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无关的罪名。而一般贿赂构成犯罪,则由刑法的贪污贿赂犯罪部分专门予以规定,且严厉程度也往往更大。因此,在反商业贿赂培训中,对于商业贿赂与一般贿赂的区别中的处罚方式上,也应充分了解,以使自身企业能够更好地应对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不同于一般贿赂,在反商业贿赂培训中必须将二者之间的差别予以明确,以使经营者通过接受反商业贿赂培训能够能好地应对日常经营中所遇到的相关问题,以更好地促进商业环境的良性存续,正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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