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09 19:12
为规制商业领域的垄断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在其中专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进行了规定。在反垄断培训中,充分了解反垄断调查机制,以更好地评估自身企业可能因垄断行为导致的风险,同时对企业自身经营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至关重要。
一、 反垄断调查机制之调查机构
在关于反垄断调查机制的反垄断培训中,首先要明确的即为反垄断调查机构。根据《反垄断法》规定,我国的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的机构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目前,在我国国家层面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包括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以及商务部。在反垄断培训中,需要明确三个机构的具体分工,以更好地了解我国反垄断调查机制中所涉及的调查机构问题。其中,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对非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市场竞争三类涉嫌垄断欣慰的调查执法。国家发改委主要负责对与价格有关的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商务部主要负责对于经营者集中行为的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在反垄断培训中必须需要注意,虽然《反垄断法》仅将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职责加于反垄断调查机构上,并未明确规定。但根据我国现行政府部门分工,针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分别依该涉嫌垄断行为类型的不同而对应不同的主管部门。在反垄断培训中,必须对不同涉嫌垄断行为对应的主管部门予以明确。
二、 反垄断调查机制之调查程序
在针对反垄断调查机制的反垄断培训中,对于具体的调查程序也必须予以充分解读,以使得企业在涉嫌接受反垄断调查时,能够合理预估自身所面临的风险以及需要经历的环节,更好地应对该反垄断调查,同时也能更清楚地知道反垄断调查中所涉及的环节。因此,对于反垄断调查机制中调查程序的学习是反垄断培训的重要一环。
《反垄断法》是反垄断培训开展的重要法律依据。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调查机构在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时,可以进入相关场所进行调查,向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取证,查阅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相关者的经营账簿以及相关记录等内容,同时调查机构还被允许查封、扣押其认为属于证据范围的物品,以及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可见,一旦反垄断调查机构开始对一个企业进行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其在调查阶段的取证范围十分广泛全面,对经营者的日常交易影响不可避免。但根据《反垄断法》,经营者同样存在可修整的机会。在反垄断培训中,必须关注《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内容予以充分重视。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承诺在限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并获得反垄断调查机构认可的,反垄断调查机构可以对其停止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反垄断培训中必须充分意识到该条规定的重要性,此规定意味着涉嫌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即使陷入了反垄断调查之中,仍存在尽快结束涉嫌垄断行为调查的可能性,最大程度减少因涉嫌反垄断行为调查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及对日常经营活动的影响。但同时,在反垄断培训中必须予以重视的是,反垄断调查机制的中止并非不可逆。当涉嫌垄断行为的经营者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自己的整改诺言,反垄断调查机构决定中止时所依据的事实情况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发现当时作出终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为虚假或者不完整的时,反垄断调查机构仍然能够恢复对该涉嫌反垄断行为经营者的调查。因此,在反垄断培训中,必须就反垄断调查机制中的调查程序予以完整了解,以便企业更好地应对。
在反垄断培训中,对于反垄断调查机制的充分解读,既有利于企业在涉嫌反垄断调查时能够冷静应对,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基于反垄断调查的严苛规制措施,更好地对自身经营行为进行合理规制,从而促进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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