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培训:互联网企业独家交易行为

2018-07-04 11:14


       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平台间竞争已经成为了一种新的竞争模式。在此模式下,平台通过各种产品吸引消费者,同时与广告商签订协议,通过向消费者收费以及广告费用来赚取利润。而基于平台间竞争,常常会出现平台与产品供应商签订独家交易合同的现象。非常典型的就是曾创下收视率历史新高、风靡全国的“中国好声音”搜狐视频独家买断了“中国好声音第二季“”的网络播放权,还有火蓝刀锋独家签约塔读文学等,互联网时代独家交易行为比比皆是。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这些产品供应商将其产品授权给多家平台岂不是会获得更大利润,为何其选择了独家交易?这种独家交易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垄断行为?对此反垄断培训将为大家进行解读。



       首先厘清独家交易的概念,什么是独家交易?反垄断培训经总结认为所谓独家交易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基于其地位要求交易相对人只得与其进行交易而不能与其他竞争对手进行交易的行为,又被成为排他性交易或者是独占交易。该行为的核心特征是: 以独家交易协议为基础,在特定的区域或时间内,排斥其他竞争对手与其交易对象进行交易,可能造成同业竞对手受到实质性排挤的后果。互联网企业独家交易实质上就是传统独家交易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扩展延伸,实质上独家交易行为作为一种中性的交易手段,既可能会排挤潜在的或现有的竞争者,破坏竞争机制,也可能促进竞争,提高经济效率。而判断互联网企业独家交易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是否落入反垄断法规制的范围,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对于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依旧依据传统反垄断法的判断标准,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企业,在此不做过多赘述。反垄断培训主要围绕客观行为认定进行分析。在依传统认定方法判断时存在两点困难,一是联网企业独家交易行为更具隐蔽性,互联网企业更多地通过比较隐蔽的方式实施独家交易行为。二是互联网企业独家交易行为主要围绕新用户资源而展开,通过增加用户数量和锁定用户资源来扩大网络规模,从而在竞争中胜出。互联网企业通过一定营销策略,使某一领域的互联网用户只使用自己的产品,从而达到独家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且这一经营策略的实现无须借助独家交易协议,互联网企业完全可以通过互联网产品的网络效应来实现,实质上该行为涉嫌独家交易,但以独家交易协议为基础的传统认定方法无法对该行为进行界定。所以在对独家交易行为认定时,主要依据合理原则。

       在适用合理原则对互联网企业独家交易行为进行违法性认定时,主要是对其行为目的和行为后果进行充分分析与考量。行为目的考量就是考察互联网企业实施独家交易行为时的主观意图,分析其是否故意通过限制竞争的行为来排挤竞争对手。由于互联网企业独家交易行为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企业对交易对象规定强制交易义务的行为,互联网企业对交易对象进行限制性规定是不可能在无意识状态下实施的,也不可能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没有清楚的认识,因此,该行为只能为直接故意,不可能为间接故意或者过失。实际上,互联网企业实施独家交易行为时往往具有一定的目的,即排斥限制竞争或者是维持增强市场支配地位。在反垄断实践中,只要能够证明互联网企业独家交易行为具有限制竞争的目的,同时,该行为也具有反竞争的效果,即可认定为违反反垄断法。在考量该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后果时,要综合多重因素进行考察,主要就是结合市场进入壁垒、技术创新、消费者福利和经济效率四个方面进行考量。具体分析内容我们将在以后的反垄断培训中分享。对于上述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会得出两个结果,即互联网企业独家交易行为对竞争的积极效应大于消极效应,该行为应属合法。或者该行为的消极效应大于积极效应,该行为就违反了反垄断法,互联网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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