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29 10:11
金融行业作为与资本运作紧密相连的板块,商业贿赂带来的对正常市场交易行为的扭曲对其影响巨大。其中,证券业作为为证券投资活动专门服务的行业,商业贿赂在其上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极大,因而在《刑法》中对于证券业相关行为也进行了相应规定。在金融行业反商业贿赂培训中,必须对《刑法》中对于证券业中商业贿赂可能涉及的罪名进行准确解读。
一、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在金融行业反商业贿赂培训中需要注意,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作为两个关联罪名,均规定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具体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上述信息者,在这些信息尚未公开前,非法买卖或者泄露该信息、明示或暗示他人从事上述活动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则是指合法知晓上述信息者在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自己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该尚未公开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信息的及时获取对证券业的影响巨大,因此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的不当使用会对证券业的正常运行产生不利影响。在上述两项罪名中,信息知情人员,无论是否为合法之情,实践中不乏存在接受相对方提供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来将自己知晓的内幕信息予以透露的情形。因此,在此种情形下,不当泄露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者因其行为对证券交易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情形下,会被认定为犯罪。因此,在金融行业反商业贿赂培训中,对于证券业中商业贿赂行为,要予以充分重视。
二、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该项罪名在《刑法》中的规定采取了具体列举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事先与他人串通、自买自卖、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最终实现操控市场的目的。在此罪名下,金融行业反商业贿赂培训要对与他人串通进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予以格外重视,实践中不乏交易一方通过事先给予好处的行为来谋求对方配合以达到操纵证券市场的目的,最终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此种情形下,串通双方情节严重的情形下往往会被认定成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三、 传统罪名
在证券行业的涉罪行为中,如果存在向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或者其他对证券行业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贿赂,以达到谋求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不论行为人实际上是否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均会被认定为成立贿赂犯罪。在日常商业经营中,经营者即成立商业贿赂行为。我国基于对证券市场的严格控制,以期最大晨读降低非正常人为操控的可能性,对涉及证券业的商业贿赂行为处罚力度很大。包括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均可被纳入规制证券业商业贿赂行为的范畴之内。
包括证券业在内的整个金融行业均与资本活动密切相关,因而行业秩序的稳定以及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至关重要。在金融行业反商业贿赂培训中,必须认识到商业贿赂行为对于行业发展的不利影响。在充分认识规制商业贿赂行为重要性的基础上,接受培训的企业法务应向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以使企业内部更多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更好地规避自身企业在正常商业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商业贿赂风险。
金融行业反商业贿赂培训中,对于证券业中商业贿赂的涉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的准确分析,对有效规制证券业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对维护整个证券行业以及金融板块的合规发展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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