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设立及运营中的垄断风险防控

2018-06-26 14:36


       成立合资经营企业是一种常见的经营模式方式,通过与其他经营者共同出资或技术共享等方式,以实现盈利的目的。由于设立合资企业的经营者之间或存在竞争关系,或存在上下游合作关系,导致出资双方以及合资企业可能面临垄断的法律风险。因此,如何避免这些问题就成为了企业关注的重点。

       据LEB前期了解,在设立合资企业过程中,企业担心的垄断风险主要来自于经营者集中以及横向垄断两方面。根据《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对于一家新设合营企业,如果至少有两个经营者共同控制该合营企业,则构成经营者集中。那么,持股比例的分配对于控制权认定会产生哪些影响?为了方便管理与运营决策,部分合资企业的管理层人员构成与出资双方的高管有一定的重复性,这样的架构设置是否会带来垄断的风险呢?对于合资企业股东方,部分股东之间具有一定的竞争或上下游关系,如何避免因信息交换而带来的横向垄断风险呢?对于大型集团性企业,集团内部的经营信息交换是否会带来垄断的不确定性?

       6月22日下午,LEB在北京希尔顿逸林酒店举办了“合资企业设立及运营中的垄断风险防控”线下活动,邀请到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黄伟律师,就合资企业设立中的经营者集中风险,以及合资企业后续管理中可能存在的垄断风险进行分析,帮助企业做好垄断风险管理工作。近40位来自国内外知名企业的法务代表参与了现场的分享及讨论。


       分享嘉宾


       黄伟

       天元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

       黄伟律师现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分别获厦门大学民商法硕士及美利坚大学法律硕士学位(LL.M.)。黄伟律师同时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反垄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厦门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

       黄伟律师在反垄断领域有丰富的经验,代表案件有:中国首起横向垄断案(液晶面板案)、首起纵向垄断案(茅台五粮液案)、首起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案(华为公司对美国交互数字公司IDC公司案)、最高法院首起反垄断诉讼(3Q大战)、高通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调查案(迄今罚金最高逾人民币60亿元)、婴幼儿奶粉案、日本汽车零配件横向垄断案、海尔纵向垄断案等等。黄伟律师也已为数十家大型客户提供了反垄断合规服务、协助客户通过了大量经营者集中审查。2016 年被LEGALBAND 评为“反垄断与竞争法”领域中国顶级律师。

       精彩回顾

活动伊始,黄律师就设立合资企业过程中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共同控制”的问题进行了讲解,并列举了几种可能构成共同控制的情形。

       有企业认为,递交经营者集中申报后就可以领取营业执照。对此,黄律师认为,企业即使已经进行了简易申报程序,合资双方仍然需要避免在审批通过前开展经营行为。

       对于企业提出的“合资企业设立完成逾二年未被发现,应报未报风险是否已因二年追诉时效的经过而消除”问题,黄律师表示,此前已有相关案例表明,即使超过2年行政执法追诉期,企业仍会受到行政处罚。

       随后,黄律师针对“集团内企业经营中的常见问题及垄断风险防范”展开了分析。对于会前较多同行提出的“单一经济体”问题,黄律师结合了美国及欧盟的相关规定,与我国现阶段的立法进行了对比。同时,黄律师也结合此前的反垄断处罚案例进行了详细讲解。

       短暂的休息之后,黄律师对“合资企业及股东之间信息交换问题及垄断风险防范”以及“合资企业及股东之间常见协议安排的垄断风险防范”两大问题进行了解析。黄律师提醒企业一定要避免基于达成横向垄断的目的进行敏感信息的交换,同时不得采取“抢跑行为”,在合资企业人员任命过程中也要注意避免达成垄断。

       在之后的互动问答阶段,企业法务代表积极提问,并且针对“采购市场中竞争关系认定”、“经营者集中的经营额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头脑风暴。

       针对此次议题,LEB也将于近期举办上海场线下交流活动,欢迎关注反垄断法的企业法务的报名参与。

推荐新闻
会员升级
会员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