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务培训之禁止关联交易

2018-06-19 18:06


       本期企业法务培训的主题是禁止关联交易。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角色,往往通过自己的控制可以直接干涉公司的大部分事务,从而达到自身的目的。其中一种类型就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通过自身的职权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进行某种交易等,从而达到增加自身的利益的目的,但是同时可能会带给公司其他的股东一定的损失。很显然,这样的损失不应当由其他未利用该种关系以及职权的股东承担。因此《公司法》对这种行为做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本期企业法务培训将以这部分规定作为背景向大家解读禁止关联交易。


       所谓的关联关系就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有限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以及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比例即使不足百分之五十,依照其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经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要的影响的股东都应当称为控股股东。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第二种情况,在大家的认知当中,只有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超过百分之五十,才能够称为控股股东,但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也包括其中。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的利益,违反这一项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额,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关联关系在前文已经进行了解释,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关联关系不仅仅只包括公司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对此不能够进行狭隘的解释。但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关联的交易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但是若涉案的行为并未市公司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害不构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

       以上就是本期企业法务培训的全部内容,对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言,应当利用正当的方式来谋取利益的最大化,同时要兼顾到公司其他人的利益不受到侵害,不能够为满足自身的利益而不顾他人的利益,因而其应当注意自己的行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使用自己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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