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务培训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2018-06-19 18:01


       本期企业法务培训的主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责任。在筹建一家公司的时候并非一帆风顺,可能会由于公司不能够建立起来,从而给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或者由于发起人的过失导致了出资人的经济损失,此时公司的发起者必然要对这种情况的发生负相应的责任,出资人不应当承受发起者的过错所带来的损失。因而本期企业法务培训将以《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进行讲解。


       首先,在公司不能够成立时,对于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其中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指发起人为了设立公司、在筹办公司设立事务过程中对他人所负的债务。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与债务不同,它是指在设立公司以及筹备公司事务的时候所支付的各种费用,例如材料的制作费用,场地的租赁费用等。

       此外,由于部分公司成立之时的发起人并非一人,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于“连带责任”做出了更加细致的说明,公司因故未能够设立的时候,债权人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发起人对于成立公司的债务以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此时人民法院会划分责任比例,这个比例会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进行划分,但是如果没有约定的出资比例,将会按照均等份额进行划分。对于发起人内部而言,如果是因部分发起者的原因导致的公司未能够成立,其他发起者主张过错方的发起者承担债务以及费用的,人民法院会依照实际的过错事由,进行责任范围的划分。

       此外,如果公司因故不能够成立时,对于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者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对于此项规定可以这样理解,认股人本可以依这一笔股款得到相应的收益,但由于没能够建立起公司的原因导致不能够得到固定的收益,是一种潜在的损失,但对于这种损失的大小无法进行具体的计算,因而只能根据利息的算法进行最保守的计算。

       最后,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导致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最后一项的规定并不难理解,造成损失当然应当对于自己的过错负责,只是这一项中的“赔偿”限定在了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也就是说在其他过程中如果因为过错造成损失,不按照这一条的规定进行赔偿,而并非不需要赔偿。

       以上就是本期企业法务培训的全部内容,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发起人对于公司的成立需要付出更大的心血,但其后期所或得到的利益也更多,因而发起者在发起阶段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对于相应的因自身原因产生的对其他出资人的损害,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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