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培训之延长工作时间限制的例外

2018-06-15 14:53


       本期劳动法培训的主题是延长工作时间限制的例外情况。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以及休假时间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和说明,其中对于延长工作时间有一定的限制,即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每天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累积不超过三十六小时。但是当出现某种重大事故或事件之时,可能会给公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身造成一定损害的情况时,就应当成为这种延长工作时间限制的例外情形。


       延长工作时间限制的例外事由出现之时,用人单位可以不与劳动者经过协商,直接决定进行延长工作时间。在《劳动法》的基础之上,《劳动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对可以适用延长工作时间例外的情形做了规定。首先是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公众的健康安全和国家的财产受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之时。

       第二是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需要及时抢修时,公众安全以及集体利益受到损害紧急需要进行处理的,按照这项规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延长不受到限制,这样规定是防止出现紧急事件之后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进行紧急处理时,劳动者用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进行抗辩,可能因抢修不及时给公众安全造成更大影响。

       第三是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者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这样的情形在大多数生产厂家均较为常见,由于生产经营特点,只有在休假期间机器不再运转时才能进行维修,此时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每天不得超过一小时等限制,否则用人单位会因不能及时检查机器而影响生产活动进而影响到经济效益。

       第四是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等紧急任务的情况,这种情况都离不开一个实际的情形,那就是紧急,即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劳动者在短时间内付出劳动力从而能够解除紧急的情形。

       此外,本期劳动法培训还要说明的一点是,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的情形并不表示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延长了劳动时间之后得不到补偿。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应当给予劳动者以相应的补休,此处“相应的”强调和限制了补休时间应当与延长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对等。

       以上就是本期劳动法培训的全部内容,近年来关于劳动者劳动时间与休息时间的协调总会出现争议,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注意对劳动者劳动时间的规定以及适用,同时也要考虑到现实情况,劳动者应当体谅生产的紧急时段,而用人单位更应当避免不合规的延长劳动时间,以及在延长之后给予一定的补休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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