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法务培训之终止上市

2018-06-14 15:01


       本期金融行业法务培训的主题的是终止上市,对于满足法定一定条件的公司,可以申请上市,从而能够得到更加丰厚的资金支持,促进公司更好地发展以及壮大。但是对于在上市过程中或者上市以后不再满足一定的条件或者在一定时间之内不能够营利的,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性以及持股公民的利益,将终止其上市,本条法律的最后一项给予了证券交易所补充的权利,即终止上市的事由可以由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本期金融行业法务培训将以《证券法》有关终止上市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进行解读。


       《证券法》规定,有以下情形出现时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股票继续上市交易。首先是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的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之内仍不能够达到上市条件的。这一项规定并不限于股本和股权等的变化,所有与其性质类型相似的公司变化,只要引起公司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就符合这一条的相关规定,另外法律在这一项中给予了一个补救措施,即在证券交易所的限定时间内恢复能够上市的条件,难么将不会被终止。

       第二是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物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并拒绝纠正。这样的行为存在对持股公众欺骗的可能性,持股公众对于其财务状况具有一定的知情权,其不公开账目或者做假账目违反了持股人的知情权,并且可能会隐藏经济损失,让持股人不能够了解实时变化。此外,这一项的规定也存在一定的宽限,对于上述的行为如果能够纠正,将不会影响其上市。

       第三是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的一个年度内未能够恢复营利。公司的亏损并非由公司内部完全承担,其会影响到其他人的利益,对于这种持续亏损的情况,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而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但是此项有两个限制对公司有宽限作用,其一是限定了连续亏损,对于并非连续亏损的情况不能适用,其二是再给予一个年度的调整机会,并非直接终止其上市,也就是说,公司若不连续亏损或者即使连续三年亏损但是最后一个年度恢复了营利状态,都不会适用本项规定而终止上市资格。

       第四是公司解散或者宣告破产。公司解散或者宣告破产会引起公司的清算,然后在消灭公司的法人。公司的清算环节将会对于这方面的事务进行处理与结算,也因公司不再具有主体资格,从而消失上市资格。最后一项是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的其他情形,这一项将补充的权利给予了证券交易所,使其对上市的条件结合实际情况做更加细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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