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13 15:20
本期金融行业法务培训的主题是曹忠证券交易的禁止。本期的主题对应的立法目的十分明显,包括证券交易在内的一切交易都应当公正且正当的进行,暗中操控某种交易无疑是一种不正当并且可能使他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行为。因此,我国《证券法》也规定了一些操纵证券交易的禁止情形。本期金融法务培训将以《证券法》的相关规规定为依据进行讲解说明。
我国的《证券法》对于列举的操控证券交易的行为直接完全禁止,并且最后一项的规定与其他法律规定相类似,即就算没有列举的行为,只要目的与手段等与已经列举的操控证券交易的行为相似,也属于法律禁止的,不能够实施。
首先是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的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的价格或者交易量。这一项规定中的行为不合法之处在于“集中”与“联合”,在金融市场中,一个经济体的力量或许不够强大,但是集中之后联合起来的可以非常强大。也因此,对于集中各种资源后联合起来的行为,会产生操控证券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的能力,会对金融市场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甚至会影响他人的利益。
第二是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以及方式江湖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以及交易量。交易本身是不存在违规的行为的,但是之前的串通、约定的行为,会造成重大影响。或许少量的这种违规交易不会造成明显的巨大影响,但是如果达到一定的数量,将会对整个市场产生证券价格上的影响,从而达到操控目的。
第三是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时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的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区别于第二点情形,但是其本质是一致的,即都是通过不同账户之间的买卖行为进行操控,并且数量巨大会产生影响。最后一点是一个开放性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模式其实暗中也给予了其他规定情形禁止的合法机会,只要所列举的行为能够满足相应的条件,与本条法律其他三项具体的行为相类似,有相同的目的,均可以被本项吸纳。曹忠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做出以上行为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并且可能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对市场或投资者造成的不良后果具有一定的持续性,此时应当对其后续的不良后果均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本期金融法务培训的全部内容,企图通过连续买卖,或者集中并联合优势资源达到操控目的的行为均应该被禁止,这不仅仅是对于证券交易市场的规则的维护,更是对整个市场稳定性以及公众的利益的维护。
严正声明:本文章内容为佑碧艾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EB)原创作品,LEB对该作品享有全部著作权。欢迎转发,如需以任何形式转载请注明作品出处及标注作者(LEB)署名,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 2024-07-11 13:41]
[ 2024-06-14 09:15]
[ 2024-05-13 17:05]
[ 2024-04-25 10:49]
[ 2024-04-19 10:31]
[ 2022-02-28 15:22]
[ 2023-04-28 10:00]
[ 2023-04-25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