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培训:标准必要专利垄断行为判定

2018-06-04 18:28


       知识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的占有量决定了企业能否在市场中具有话语权,然而随着专利数量的剧增以及核心技术的占有,垄断问题也进一步引发。目前专利垄断的体现形式之一就是滥用标准必要专利,今天反垄断培训就围绕滥用标准必要专利为大家进行解读。


       所谓标准必要专利,就是技术标准中的专利,简单来讲,技术标准是公共道路,专利是通往公共道路的一个私人路口,人们不管是要到达公共道路或是经由公共道路到达另一个自创路口,必须经过专利权人所控制的私人路口,知识产权制度要求只有向专利权人缴纳过路费才能在公共道路上行使,专利被纳入技术标准,不仅对专利的私权属性和垄断特征没有改善,甚至导致专利借助技术标准的强制适用性增强了专利权人控制相关市场的能力专利被纳入技术标准的同时封锁效应也会随之而来。专利权作为一种法定的知识产权具有天然的垄断性,这种垄断性与标准的封锁性结合,导致参与竞争的经营者必须要获得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无法进入相关市场而失去了竞争的前提和条件在技术发达的时代。在技术标准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专利,那么标准必要专利一旦被滥用就极易为企业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形成市场垄断,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企业也应当注意防止因为滥用行为落入反垄断规制的范围。那么具体而言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反垄断培训为大家进行了总结。

       第一种就是拒绝许可。拒绝许可是专利权人专有权的核心,专利权人有许可或不许可他人使用自己专利的自由,这是专有权的应有之义。虽然专利权在通常情况下拒绝许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等于可以推导出专利权人任何拒绝许可的行为都能得到法律的认可。若专利已经纳入技术标准,拒绝许可该专利将导致市场上将只有该企业,消费者不存在选择空间,违背了市场竞争的宗旨,此时应当认为的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专利在纳入技术标准的同时即丧失拒绝许可的权利。

       第二种就是专利许可费过高。过高的专利许可费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的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中的公平、合理问题。所谓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是为了避免拥有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滥用权力,要求专利权人在专利纳入标准之前必须作出将来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许可其专利的声明。技术标准中专利许可费应该以被许可人相关产品或服务所获利润为基础按比例收取为宜。

       第三种就是搭售非必要专利。搭售是企业选择消费者不易获得的产品与搭售品一起销售,将被搭售品生产者排挤出市场,从而获得垄断被搭售品市场的结果。搭售在反垄断法上被认定不合法是毋庸置疑的。所谓标准必要专利的搭售,就是把技术标准中的必要专利和非必要专利不顾被许可人需求与意愿实施一揽子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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