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广告盘点之医药广告

2018-05-22 17:12


       随着广告传播方式的不断变化和增多,广告的宣传效果也越来越显著,对一个企业效益的影响也逐步增大,有些企业为了谋求更大的利益,就在广告上动起了歪心思,与此同时国家对广告领域的立法执法也愈发严格,尤其是涉及到人类生命健康的医药广告方面,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期发布的典型违法广告案例中就存在数个涉及医药的违法广告案例。


       其中一个案例是某商贸公司通过向公众发放宣传折页的方式,发布宣传普通食品的广告,广告中含有对肺气肿、糖尿病、气管炎有较好疗效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内容,违反了《广告法》中关于医药广告的禁止性规定。《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该公司宣传的是普通食品,却涉及到了疗效等内容,最终受到了当地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被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40万元。由此可见,企业在发布广告时切忌为了一时的宣传效果而夸大其词,最终受到处罚反而得不偿失。

       在医药广告方面的违法广告案例并非只有上述这种情况,在另一个案例当中,某电视台在电视节目中发布了一则保健品广告,该保健品广告中宣称,所有病痛都可以治疗,不是药,胜似药,没有副作用,婴儿、妇女都可以使用,治疗飞蚊症、老花眼、脚气、脚干、痔疮等疾病等内容,这则广告不但涉及了疾病治疗内容,还使用了具有承诺性质的词语,容易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最终被处以没收广告费7万元、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因此不止是广告主需要注意避免被认定为违法广告,广告的发布者也负有一定的审查义务,如果所发布的广告属于违法广告,不止广告主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广告的发布者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广告方面的立法对于违法广告的处罚程度十分严厉,执法部门对违法广告的查处也越来越严格,通过对医药广告方面的违法广告盘点,希望可以帮助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提前规避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推荐新闻
会员升级
会员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