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11 15:55
我国新《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可见,我国广告法对广告内容作了指导性的规范,严厉打击内容不真实、合法的广告。在广告常见不合规的问题中,虚假广告宣传也是时常发生的,这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交易的公平,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我国对虚假宣传行为是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目的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广告行业中,也容易出现虚假宣传问题,虚假广告宣传成了广告常见不合规的问题之一。实施虚假广告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会造成公平竞争秩序的混乱,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将此类行为作为必须禁止的违法行为予以规范。
虚假广告宣传的行为主体不限于广告主,还包括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有时这三者身份可能重叠,实施虚假广告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是我国法律所规制的。广告常见不合规的问题中,虚假广告宣传是要负法律责任的。首先无论广告主的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广告承担法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涉及生命健康领域,广告经营者、发布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这方面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个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常见不合规问题中的虚假广告宣传本文也作了一些说明,旨在强调虚假广告宣传的违法性和法律后果,实施该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交易的公平性而且极大的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希望企业、广告公司等广告行业关系密切的其他主体对产品、广告投入给予高度重视,广告带来的效应是很大的,在投放广告之前,一定要对广告进行合法审查,严厉打击虚假广告,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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