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2018-05-08 13:43


网络快速发展和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随手下载一款APP,也许都需要填写我们的个人信息,微信、微博、QQ等日常聊天软件更是记载了我们许多个人信息以及其他隐私。在这样一个虚拟世界中,给我们带来了许多便捷和欢愉,但是同时也存在很多风险与隐患,如何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关注的问题。

个人信息是在人类进入信息社会后才产生的一个法律问题,在大数据时代的今天,人们更是不断地去获取、收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在当今社会好比一个新兴的大石油,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容易遭到滥用,个人隐私易遭到侵犯。保护个人信息,我国目前当务之急就是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以隐私权来保护个人信息的弊端已经日益凸显。当前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法律体系已经显现出在信息时代背景下的难以适应。

我国目前的个人信息保护主要还是依靠我国《刑法》保护,按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以刑法为主的保护模式体现出以下缺陷:第一,无法对个人信息进行全面保护,刑法作为惩罚犯罪的部门法,具有谦抑性,只有当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达到犯罪的程度刑法才能对其进行调整;第二,单独的刑法调整不利于人格权体系的健全,个人信息作为具体人格权的客体,理应纳入人格权的调整范围,这也是人格权进一步健全的应有之义。个人信息保护目前尚无系统的法律制度予以规制,大多都是在出现具体的个人信息保护不当的案件时时,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我国于201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由此可见,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还需进一步完善,形成系统的法律体制,更好地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除了积极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之外,我国还应当积极探索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自律制度。目前个人信息保护行业自律制度以美国的制度最为完善,在美国法律环境下,国家尽量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隐私权体系中来,主要的调整规范都是交给作为个人信息管理者的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制定,只要个人信息管理者遵守了行业规定或者组织规定就认为其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合法。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下,行业自律制度还未完善,社会自治能力较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目前还是应当首先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到人格权保护体系中来立法,同时引导行业出台规范进行自律。这样有利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协调统一,也有助于信息时代下各个行业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出便于操作的保护方式。

目前我国由于信息资源不对等造成的社会不平等已经开始慢慢显现,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机会平等的角度来分析,个人信息理应受到法律保护。随着网络时代的高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势必将成为我们立法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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