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务培训:发布互联网广告要注意哪些事?

2018-05-07 16:18


       相信有很多人认为,只有广告中含有《广告法》明令禁止出现的广告内容时,才会被认定为违法广告进行处罚,其实不然。例如互联网广告,即使某个广告的内容是合法的,但是形式上不合法也不行。最常见的例如弹窗广告、诱导点击广告链接、广告不具备可识别性等情况。

       对于弹窗广告,经历过的人一定不少,之前我们在浏览网页的时候经常会出现一些含有广告内容的弹出窗口,右上角或者广告下方会带有一个“贴心的”关闭按钮,但是我们在点击这个关闭按钮之后,并不能得到想要的结果,反而会跳转到另外一个单独的广告页面,不胜其烦却又防不胜防。但根据《广告法》第44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互联网发布广告时,不能影响用户的正常使用,并且对于弹窗等形式的广告,必须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用户可以一键关闭。因此广告主在发布弹窗广告时一定要做到符合法律规定,不要为了高点击量而构成违法行为。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广告处罚,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主处以5000元到30000元的罚款,为了虚高的点击量而受到行政处罚可以说是得不偿失的。

       对于诱导点击广告连接的情况,最后的结果和上面的弹窗广告是一样的,都是在用户提前不知情的情况下跳转到一个单独的广告页面,不同之处在于上述弹窗广告是利用虚假的关闭标志使用户无法关闭广告或跳转到其他网页,而这里的诱导方式是利用虚假的封面诱导用户点击进来但内容全是广告与封面完全无关,或者点击封面之后会连续跳转到另外一个广告链接,最终都是为了获得高点击量。对于这种以欺骗的方式诱导用户的违法广告处罚力度比上述弹窗广告又略微加大,广告主将被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广告不具备可识别性是指该内容属于商业广告但在封面或首页并未显著标示出来的情况。例如之前的魏则西事件,就是由于百度得到的搜索结果中第一条就是一家“莆田系”医院的付费推广,但百度并未进行标注,使用户误以为是合规的大型医院而去就医,最终失去了宝贵的生命。之后相信细心的用户可以发现之前搜索页面的“百度推广”全部换成了表述更明确的“广告”二字,因此对于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来说,一定要使广告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让用户有知情及选择的权利,也避免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除了以上三种最常见的违法广告处罚情形之外,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就是在互联网上发布有关烟草、处方药广告的,广告经营着和广告发布者都会被处以20万元至1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吊销营业执照和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无论是广告经营者还是广告发布者,在发布互联网广告之前都要详细了解《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以减少受到行政处罚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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