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培训之异地用工与管辖问题

2018-05-02 15:26


       很多企业随着自身不断地发展壮大,免不了要到企业注册地之外开展业务,而在注册地招聘员工之后再派往业务开展地,将会给企业增加许多差旅成本,相信是许多企业都不希望的。因此最节省成本的方法就是进行异地招聘、异地用工。但是由于实际工作地点与企业注册地点的差异,以及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随之而来的维权案件也有了明显的增加,那么如果产生了纠纷应当按照哪个地方的规定为准呢?又应当由哪个地点进行管辖呢?

       举个例子来说,例如企业的注册地是在武汉,但是部分员工的实际工作地点是在北京,在武汉是没有暖气的,员工没有取暖费方面的支出,而在北京,冬天是必须要交纳取暖费的,在冬天北京的室内温度离了暖气是完全没法住人的。此时如果用人单位按照武汉当地的标准制定员工福利制度的话,实际在北京工作的员工就要自己承担取暖费的支出,如果员工就此问题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的话,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有关最低工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事项,按照“履行地优先”原则即按照实际工作地点确定有关政策的适用,其中劳动保护事项包括高温补贴、取暖费等法定福利内容,如果企业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实际工作地点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由于各地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尽相同,用人单位应当避免按照注册地标准“一刀切”,而应结合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标准进行管理,避免其中的法律风险。

       那么异地用工发生纠纷时应当由哪里的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呢?当发生劳动纠纷时,如果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本着方便职工的原则,一般由职工当事人一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除了异地用工的管辖确定之外,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的管辖确定方式主要包括五种:第一是地域管辖,即以行政区域确定管辖,地域管辖又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最常见的管辖方式,即在劳动争议发生的行政区确定案件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即对异地用工的管辖,专属管辖是指在中国境内履行国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还包括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等;第二是级别管辖,即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第三是移送管辖,是指受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时,应当移送给有权或者便于审理此案的委员会;第四是指定管辖,是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第五是涉外管辖,是指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企业通过劳动法培训掌握有关异地用工的风险点之后,就可以在制定员工福利标准以及面对劳动纠纷时提前规避风险,做好相应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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