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1 17:09
为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仲裁制度。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公布了《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报核问题规定》”)和《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审查规定》”),进一步明确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有效地规范案件审查的程序。
据LEB与法务同行沟通了解,两项司法规定都是针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作出的,《报核问题规定》首先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类型做了列举规定。明确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类型:仲裁协议效力确认、裁决执行以及裁决撤销。新创非涉外(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两级法院”报核制度。此外,司法审查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涉外因素确认原则。
为此,LEB在4月27日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合作,在上海举办了“最高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新规解析及实务建议分享”线下交流活动,邀请到通力律师事务所的牟迪律师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杨玲秘书长,结合其多年的争议解决实务经验,为大家带来最新关于司法审查案件新规解析以及相关建议。来自国内外知名企业的近20位法务同行参与了此次交流活动。
嘉宾介绍
牟迪
通力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牟迪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武汉大学,分别获法学学士、国际法硕士和博士学位。牟律师现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商事争议解决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在2017年加入通力律师事务所之前,牟律师先后在一家专门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和一家中国领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在此期间,牟律师一直专注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争议解决法律服务,服务过来自金融、投资、国际酒店管理、汽车、制药、工业气体、快速消费品、零售、光伏、地产等行业为数众多的500强跨国企业以及个人商业人士。牟律师对商事仲裁业务具有丰富的经验,常年保持对该领域的关注及研究,曾多次应《商法》、China Law&Priactice等国际知名媒体要求就商事仲裁的新发展和概况发表评论,相关文章受到业内的广泛关注和引述。
牟律师曾当选2011年至2013年“上海市十佳优秀青年律师”。2014年至2017年期间,牟律师连续4年当选钱伯斯争议解决领域“后起之秀”和“潜质律师”。
杨玲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副秘书长兼任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杨玲女士毕业于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并获得法学博士和法学硕士学位。加入HKIAC之前,杨玲女士作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从事国际仲裁的教学、实践和研究超过八年。在商事仲裁和投资仲裁领域,杨玲女士已出版专著两本及发表论文30余篇。杨玲女士曾在法国马赛第三大学(2007-2008)和美国波士顿大学(2016-2017)从事访问学者研究,并作为独立观察员参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第二工作组的活动。也是《上海国际仲裁评论》的执行主编。
另外,杨玲女士具有中国律师资格且担任多家仲裁机构的仲裁员,近期也在中国仲裁机构的数起案件中被委任为仲裁员。
精彩回顾
首先,杨玲女士进行了简短的开场致辞,欢迎各位法务来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代表处办公室参与此次交流活动。
随后,牟迪律师以“最高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新规解析及实务建议分享”为题进行的专题讲解。
牟律师认为,此次新规主要有四个亮点:在效力认定方面,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程序、管辖、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明确、系统的规定,对争议当事人适用或排除适用仲裁协议具有启示作用;在案件管辖方面,对不同类似的司法审查案件管辖案件做了明确规定, 对部分涉外和非涉外司法审查案件的管辖进行了统一;在法律适用方面,系统地规定了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 明确了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倾向性意见;在审查报核方面,将仲裁司法审查报核制度作了扩展,适用于国内仲裁。
牟律师就“仲裁协议效力之争”中挑战仲裁协议效力的三条路径进行了详细讲解,分别是向仲裁机构提出管辖权异议,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以及提起民事诉讼等待争议对方异议。
随后,牟律师就“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管辖”方面进行了梳理,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执行国内仲裁裁决”、“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管辖权异议”等方面对新旧规定进行了对比。
之后,牟律师结合具体案例,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讲解。同时,牟律师通过图示的方式,对司法报核制度的具体流程进行了梳理。
最后,牟律师结合多年工作经验,对新规对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影响进行了展望,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牟迪律师与杨玲女士共同参与了活动最后的互动交流环节,就仲裁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解答了参会者提出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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