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27 19:10
需求决定选择,企业法务职能应当跟随企业发展而变。通过企业间法务交流,能够使各法务部门意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学习到已有的先进的法务意识。在企业法务交流中应当看到的是,未来企业对于法务的要求已经不限于合同审查、法律纠纷处理、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等范围,规章制度的制定审查、投标法律保障、尽职调查、法制宣传教育、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法务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等都需要法务积极参与,体现其价值与作用。
那么如何充分满足企业的内在法律需求,有效地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更好地开展企业法务的工作?有以下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第一,需求决定功能,功能决定地位。企业法务交流过程中,我们发现不同的企业对法律需求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尽相同,法律顾问的工作态度和能力水平不同,相应的,企业法务管理工作在企业内部的认可度和地位也不尽相同。善于挖掘并充分满足企业内在法律需求,法务管理工作对生产经营管理各项工作的参与度和渗入度加深,法律顾问的工作能力不断提高,法务管理工作获得领导和其他业务部门的高度认可,法务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得以增强,法务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反之,对企业法律需求的认识不到位,法务管理工作仍采取被动式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法律顾问能力平庸,法务管理机构队伍萎缩,企业法务管理工作逐渐边缘化。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对企业内在法律需求的认识不足,另一方面是没有很好地找准企业法务管理功能的新重点。 企业法务管理的功能作用,甚至是最核心的功能作用就是不断发现、满足企业内在法律需求。这需要对企业法律需求有高度的认识,充分发挥企业法务管理工作效能并不断地满足企业内在的法律需求,进而企业法务管理工作的地位才能越来越重要,才能有为、有位、有威。从具体开展企业法务管理工作的角度分析,不断发现、满足企业内在法律需求,能够明确指引企业法务管理工作的开展,能够使企业法务管理工作落地生根,这既是企业法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功能,也是企业法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和落脚点。因为,企业法律风险产生了企业内在的法律需求,这是客观存在和可以感知的,是实实在在的,其决定了企业法务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决定了法务管理工作的功能,而这个功能不是某个领导“拍脑袋”决定的,更不是企业法律顾问喊出来的,是企业内在法律需求决定的,无需求则无功能。
第二,防范风险,创造利润。企业的目的是追求利润,企业既要赚取业务利润,同时还应通过有效的管理创造利润。在高度重视企业内在法律需求,善于发现需求、满足需求的管理过程中,企业法务管理工作作为企业重要的管理手段,不仅可以防范风险、化解风险,还能为企业创造利润,这是企业法务管理另一项重要的功能。这有别于传统的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即法律的作用只在于解决矛盾纠纷,事后处理风险危机,具体而言就是打官司、充当消防队、花钱消灾的后勤部门,只会增加成本,不能创造利润,甚至在法务管理部门坚持己见、
严格审查、发表建议的时候,会被领导和其他部门认为是“碍事”和“挑刺”的部门。 在市场化和国际化竞争日益加剧的背景下,在企业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期的形势下,企业必须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科学决策、守法经营、规范管理,必须向管理要效益,向法务管理要红利。企业法务管理们不仅仅是花钱的部门,更是为企业创造利润的部门。具体而言,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为企业创造利润:一是在决策层,法务管理部门、法律顾问通过提出法律建议和意见,保证投资决策程序、内容合法合规,降低企业决策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控制力企业的成本;二是在操作和生产经营层面,法务管理部门发挥管理职能,通过法律审查提出法律意见、及时纠正企业违法或不正当行为,避免企业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不利后果,降低了违法成本;三是在企业合法权益被侵害时,企业法务管理部门可以主动起诉,追究对方的责任,挽回可能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直接为企业创造利润。可以说,企业在向前发展、在赚钱的时候,一定要多花精力控制成本、多花精力防范风险、打好企业管理“提前量”,做好事前准备和事中控制,这样才会更为高效地实现利润,才符合现代企业发展规律。可以想象,当法务管理真正成为企业管理的方式、当法治思维根生于企业领导和管理者时,其创造的利润是巨大的。同样的,深化对企业法律需求的认识,就能超越对法务管理工作 “防范风险”的基本认识,就能认识到企业法务管理工作“创造利润”的重要地位和终极目的,这也关乎企业的长远持续发展。
最后一点,设置绩效考评制度,当然这取决于公司规模以及个体需求。法务管理绩效考核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前述制度和设计的归宿。虽然法务管理工作业绩相对其他业务来讲,往往不直接体现为企业经济效益数据,按照通常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估,较难真正体现出法务管理的价值。但是在不违背企业绩效管理总体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法务管理的特点,制定对法务管理机构、法务管理人员工作业绩进行考评的制度体系,并与相应激励手段相结合,促进法务管理水平提升,激励法务系统工作人员积极性。
[ 2024-07-11 13:41]
[ 2024-06-14 09:15]
[ 2024-05-13 17:05]
[ 2024-04-25 10:49]
[ 2024-04-19 10:31]
[ 2022-02-28 15:22]
[ 2023-04-28 10:00]
[ 2023-04-25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