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23 15:29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广告的形式也变换多样。网络广告逐渐崛起,成了企业主增加自身竞争力的关键筹码,在商业推广方面网络广告相较于传统广告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网络广告凭借形式多样、主体开放、传播广泛、交互性强等特点普遍渗入我们的生活。在飞速发展的同时,网络广告作为一种市场竞争行为出现了诸多不正当竞争现象,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竞争权益、消费者权益,更破坏了网络广告市场秩序。这种破坏市场秩序的乱象应当被规制,网络广告审查内容以及网络广告审查流程都需要相关法规指导,实质上我国立法机关对此一直有所关注,也有所作为。今天我们就对网络广告监管的过程演变做一简单介绍。
我国网络广告的监管历程,大体可以划分为五个时期:失控期、探索期、雏形期、成长期和成熟期。
失控期(1997-1999 年)
自 1997 年我国第一则网络广告的诞生,我国网络广告市场正式拉开了序幕,从零起点开始到逐步突破了亿元的收入规模。网络广告产业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应该说发展历程还不长。面对这种迅猛发展的规模经济,一段时期以来,政府监管部门有些茫然不知所措。在 2000 年以前,我国针对网络广告的监管实际上是处于失管的“真空”状态,没有相应的规制依据和手段。在针对网络广告的经营资格审查、准入机制、内容审核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监管缺位的状态,致使网络广告中的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问题日益显现出来。由于当时的技术现实,我国行政监管部门对于网络广告这一新鲜事物还需要一个接触了解的过程,并需要通过实际情况研究考察,找出应对的办法。但是由于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在这一时期对于网络广告的重视程度不高,关注度仍然放在传统媒体广告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也缺乏专门的监管措施,造成了这一时期网络广告领域监管的失控状态。
正是在这种监管失控的情况之下,一些不法公司和个人利用我国政府行政监管上的漏洞,肆意制造、传播虚假网络广告、违法网络广告,造成了网络广告市场的混乱,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不满,对于网络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并开始引起政府监管部门及业内人士对于网络广告监管问题的关注。
探索期(2000-2002 年)
随着网络广告产业的发展及网络广告市场的形成,政府对网络广告的认识也在逐步加深。为了破解网络广告监管上的失管问题,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开始在实际工作中尝试探索网络广告监管以及完善网络广告审查流程的可行性办法。2000 年 2 月 24 日,国家工商总局针对 1995 年出台的《广告法》难以适用于网络广告的问题,颁布下发了《关于开展网络广告经营登记试点的通知》开始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座网络广告发展相对较快的城市进行试点和调研,并对相关网络广告公司下发了《广告经营许可证》。2005 年 5 月 16 日,北京市工商局在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关于对网络广告公司经营资格进行规范的通告》,成为国内首个网络广告监管的地方规章。同年 5 月 23 日,包括新浪、搜狐等全国 20 多家知名的网络公司通过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管司的审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正式向这些网络公司颁发了经营广告业务的《广告经营许可证》。这一系列的举措,标志着我国行政监管部门对于网络广告的监管的正式起步。
雏形期(2003-2006 年)
2003 年是我国网络广告行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一个转折点,网络广告从广告主数量、客户规模、收入规模等方面均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突破。与此同时,随着网络广告这种大踏步的发展,诸多问题也随之产生,虚假广告、欺诈广告等问题凸显,这无疑为网络广告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不仅使整个网络广告行业的整体形象受损,更对网络广告行业的可信度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在此情形下,我国网络广告的监管问题不仅在理论层面上得到了学术界的关注,更有行政监管部门在实践层面也取得了一定的突破,无论是在政府监管上,还是在行业自我规范上,都得到了很大的加强。在政府监管方面,工商行政管理等监管部门在加强对网络广告法律规制的同时,也通过行政监管等手段和方式对网络广告实行了监管。在行业自律方面,各行业协会与网络广告相关主体自律意识不断强化,主动接受政府监管部门指导,进行自我规范。
成长期(2007 至 2014 年)
从 2007 年开始,我国网络广告实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其涉及领域更广,成本投入更大,受众群体更多,市场规模激增,在突破了百亿元大关之后,仍然保持着高速发展的态势。但是,由于我国网络广告监管机制不健全而引发的问题进一步显露出来,国家工商总局等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在经过了一段时期的探索实践后,对网络广告产业发展及网络广告市场的监管特点及规律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以工商管理部门为主、各相关行政部门协作,加强对网络广告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相应规制的约束力也越来越强,相关行业协会也起着更为积极的作用。从政府监管的角度来看,我国政府首先完善了网络广告监管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
强化期(2015 至今)
以 2015 年 4 月 24 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广告法》为标志,网络信息广告被正式纳入国家法律规制的范畴之内,从而使对网络广告的监管真正步入了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开始进入强化期。
网络广告要实现全面监管并非一日之功,无论是网络广告的内容规制还是网络广告审查流程都需要立法者谨慎确定,过严或过宽的法律制度都不利于网络广告健康发展,这其中广告行业的自律作用也应当重视起来,利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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