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12 09:19
前段时间, TCL智能健康电器事业部下发的《关于电商顾客投诉F220B空气净化器虚假宣传的调查处理通报》引发了广泛的关注。该通报显示:关于空气净化器虚假宣传,品质管理部今年已经受理处理七次,此次为第八次。经调查发现,空气净化器产品普遍存在着涉嫌违反《广告法》的产品夸大宣传现象。
通报内容
通报称:“质量管理部李家林收到中山市南头工商分局电话通知,敦促我司务必按照退一赔三的原则处理天猫消费者何海关于F220B空气净化器涉嫌虚假宣传的投诉,否则南头工商分局将依据《广告法》对我司进行20万以上的经济处罚。关于空气净化器虚假宣传事宜,品质管理部今年已经受理处理七次,此次为第八次。共计给事业部造成直/间接经济损失3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通报中“针对顾客投诉我司F22OB空气净化器虚假宣传的问题点,质量管理部体系运营管理于12月15日登陆了电商平台个店铺进行查看,发现我司的空气净化器产品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产品夸大现象,涉嫌违反《广告法》”的这一部分内容。
虚假宣传与企业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下列5种情形构成虚假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上述行为即为法律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和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两种情况。对于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新《广告法》第五章第五十五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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