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酒店“五星级”变“五星”虚假宣传被判3倍赔偿

2018-02-27 10:52


关键词:违法广告案例,违法广告宣传,违法广告处罚规定


导语:


       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一个关于五星级酒店虚假宣传的案件。


       樵先生通过某网站搜索到“某旅游区六大五星豪华酒店任选2-4晚”这一度假产品。这个产品包括的六家酒店都宣称为五星级酒店,樵先生便通过这家网站先后购买了共6份产品。


       此后樵先生按照产品要求前往入住了其中两个酒店,发现两酒店的硬件设施和服务水平都达不到五星级酒店的标准,且两家酒店不是“五星级酒店”。樵先生认为网站的行为构成欺诈,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了这家网站和旅游公司。



|“五星酒店冒充五星级


       樵先生称,他是通过某网站搜索到这款“某旅游区六大五星豪华酒店任选2-4晚”这一度假产品的,除了单纯的旅游产品外,同时包括的6家酒店均写着“五星级”酒店。在看到酒店的描述后,樵先生觉得这款产品和酒店都很符合他的要求,随后,便通过网站先后购买了6份产品。


       但是,在他按照产品要求出行并前往了酒店,入住了其中两个酒店后,却发现这两个酒店与他印象中的五星级酒店存在着不小的差异,不管是硬件设施还是服务水平均达不到五星级酒店的标准。樵先生了解到,两家酒店根本不是“五星级酒店”。因此,樵先生认为,网站将“五星”酒店写成“五星级”酒店的行为构成欺诈,向法院起诉了该网站和旅游公司要求赔偿。


       旅游公司辩称,产品标题为“六大五星豪华酒店任选”,并没有写五星级酒店。我方只能提供标题,是这家网站录入的信息存在偏差,将不是五星级的酒店录成了五星级,作为商家无权进行修改。


       同时,这家网站和旅游公司都辩称,樵先生的行为是知假买假。旅游公司提供选择的酒店中有两个是五星级酒店,他在入住前就已经确定了入住的两家酒店不是五星级酒店,而樵先生却先后两次都选择入住非五星级酒店,属于知假买假。


|一审判旅游公司败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旅游公司称自己宣传的标题为“××六大五星豪华酒店任选”,标题里并没有写五星级酒店,而是因为该网站错误地将6家酒店标注为五星级,旅游公司自身并未欺骗消费者。


       但根据平时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与约定俗成的判断标准,所谓的“五星豪华酒店”即应是五星级酒店,旅游公司的上述用语显然会误导消费者,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除应退还相关费用外还应依法增加赔偿三倍费用。


       樵先生在第一次已经确认之前入住的酒店为非五星级酒店的情况下仍重复入住,故樵先生的二次消费行为不属于受到经营者欺诈而产生的消费,旅游公司对此没有过错,其因此产生的消费金额旅游公司不必返还。


       同时,法院认为,网站没有能力判断旅游公司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是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没有逐一核实全部信息真实性的能力,故对樵先生因此产生的损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故一审判决旅游公司退还樵先生5592元,并赔偿16776元。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严打虚假宣传


       关于这一话题,有专家表示:“实际上经营方是强词夺理,把五星级和五星两个概念混淆起来,说这是五星酒店,不是五星级酒店,所以它不存在欺诈,也不存在隐瞒事实或虚构事实。实际上这种说法很苍白,它在广告中推销的商品,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应当是一个豪华的五星级酒店,这是一个正常的认知。它明道不是五星级酒店,还用五星豪华去做引人误解的宣传,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一种欺诈的行为。所以海淀法院的判决是一个有力的回击。”


       目前这种在打擦边球、利用各种各样的文字游戏或者直接欺诈,以及误导消费的行为其实是非常普遍的促销现象,基本上已经形成了一种潜规则。事实上关于五星级酒店已有相应规定,但多数消费者并不了解情况,仅是根据自身的直观感受来判断。而平台就是利用消费者的这种心态,认为多数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时不愿较真。若只是针对消费者的举报去惩处个别商家,且罚款额度有限,对商家来说违法成本也偏低。


       11月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以148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刷单,做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内容。


       在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立法者加大了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使其与广告法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相当,并且明确了优先适用广告法的原则: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对于目前日益增多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局长杨红灿表示,当前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虚假宣传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经营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的状况、用户的评价、曾获得的荣誉等,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另外一种是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的条款进行了完善,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细化,对虚假宣传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一旦该宣传行为够构成故意混淆,就可以按照广告法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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