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起诉新浪侵犯著作权 索赔百万

2018-02-01 17:21


      129日,因认为新浪网侵权转载国际在线网站上的图文作品,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99.16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5万元,两项赔偿共计100.66万元。目前,海淀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据悉,国际在线网站与新浪网曾有合作,双方协议约定,新浪网仅可有条件地转载标注为“国际在线专稿”的信息内容。但在合作期间新浪网违反协议约定大量超范围侵权转载版权信息内容,并在2017年5月9日双方终止合作后仍大量侵权转载版权信息内容。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初步查证,新浪网侵权转载含配文的摄影作品数量已高达1500余张,时间跨度长,侵权恶意明显;涉案摄影作品为99张,相应配文共计近8000字。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认为,国际在线网站所发图文为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根据国家外宣要求,精益求精采写或拍摄而成,影响力大,专业性和独创性非一般无门槛的个人或商业网站随意拍摄和采写可比,图文价值远超于商业性图文。新浪网为知名商业网站,用户覆盖全国,具有极大的影响范围,此侵权行为已严重侵犯了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维权。




      行业人士指出,微博、博客、内容网站往往是图片侵权的重灾区,主要是因为消费者以及一些内容网站的运营方尚未形成较高的图片版权意识,导致图片侵权案件频现,事实上,常见的版权图片加工改造行为以及不以盈利为目的使用版权图片,都不是图片侵权的挡箭牌。故诉至法院,判令被告删除全部涉案摄影作品及配文,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9.16万元,赔偿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时事新闻与新闻作品的区别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修改稿)》第6条第2款明确规定《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但这一规定仍存在不妥之处。


      专家分析认为,第一,关于时事新闻的内涵与外延,理论上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适用上的困惑。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有所不同:


      典型案例一:在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美尚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中,原告诉称被告所属的网站未经许可登载了涉案作品构成侵权。而被告辩称,自己使用涉案照片是从搜狐新浪上转载而来,并未通过使用照片获得商业利益,因此不构成侵权。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典型案例二:在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沈姝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原告诉称被告的网站未经授权使用了涉案作品构成侵权。被告辩称其转载的对象来源于新浪网的时事新闻,不构成侵权。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转载的对象是来源于新浪网的一段由新闻文字和6幅照片共同组成的时事新闻报道,由于时事新闻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因此,被告的转载行为不构成侵权。


      上述两个同类型纠纷案件,两地的判决却不一致,其原因是司法实践中人们对于时事新闻是否包含新闻照片、图片等事实消息,以及是否考虑到采编等问题理解不一。因此,有必要厘清时事新闻的内涵与外延,以便更好地处理实践中的问题。


      虽然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时事新闻”已作出定义,但因为文字有歧义,仍不足以让公众及司法部门明晰“时事新闻”与“新闻作品”之间的区别。而《伯尔尼公约》强制性规范的也只是不保护“单纯消息报道性质的日常新闻或各种事实”。对于新浪而言,如果认定涉及的内容为时事新闻,那么其胜算就越大,但对于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来说,也不会贸然提起没有准备的诉讼,显然新浪网在这一关键点上必须步步为营,才能化险为夷。


涉及图片侵权和合理使用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与新浪网的另一个突破点也在于合理使用的问题,根据三步检验法,首先,是否属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具体情形。其次,需要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是否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可以从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认定。


      其中使用的图片不包含具备肖像特征的人物的图片是否侵权取决于其是否满足作品构成要件,如果满足,则可能侵犯著作权,反之,不构成侵权。然而实践中因对于摄影作品等的构成要件要求相对较低。


      如在“北京百度糯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上海徐汇区法院认为:“涉案图片虽取景于简单菜品或场景,却是拍摄者通过对决定图片拍摄结果的诸多因素如拍摄对象、角度、曝光、构图等作出积极选择,而最终制作完成的智力成果,已经达到了摄影作品应当具备的智力创造性的最低要求。”


      因此,无论是否包含人物,图片本身构成作品的可能性较大,擅自使用他人图片,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如果编发或转载的新闻使用了他人拍摄的照片,而该照片本身反映了时事新闻内容,则对该照片的使用是否侵犯著作权呢?这里需要分析反映时事新闻的照片是否属于时事新闻。


      在“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星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中,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就摄影作品而言,即使其内容系反映时事,通常亦体现了拍摄者对于拍摄时机、角度、构图等的选择,具有作品的独创性,而且使用照片亦非传播时事性消息或相关事实所必需。因此,涉案照片不属于时事新闻。”


      综上,反映时事新闻内容的照片亦可构成作品,擅自使用可能侵犯著作权。就分析而言,新浪网在使用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的图片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大。


延伸:图片链接


      因图片类型的不同,其包含的权利也各不相同,“图片链接”所使用的图片可能是作者著作权与人物肖像权的综合体,尽管在特定情形下,能够构成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但“图片链接”可能涉及的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侵权风险仍然不可忽视,同时,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需要从著作权角度去分析,而在具体认定上因图片类型、文章内容、引用目的、对权利人影响等因素的不同,认定结果也会大相径庭。


      相较于目前“图片链接”随处可见、随意设置,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不断涌现的现象,对于图片的版权意识、肖像权意识却并未完全建立。因此,针对网络环境下层出不穷的各类型侵犯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的情形,各媒体、用户均应树立版权意识、肖像权意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尊重他人著作权、肖像权的同时,严格遵循新闻报道客观性原则,避免因不实报道造成的名誉权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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