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埃威迪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通过UDRP仲裁得一枚域名lvd-cnc.cn。在该仲裁中,由于域名的实际使用人为投诉人的竞争对手,而被投诉人与实际使用人无关联。专家组因此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域名具有恶意。
投 诉 人:埃威迪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夏美林
争议域名:lvd-cnc.cn
当事人主张
投诉人的投诉主张、事实和理由
(一)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 ”混淆性近似;争议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争议域名持有人 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投诉人请求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的规定裁决:本案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事实与理由:
1. “ ”是投诉人在先注册商标,投诉人及其母公司花费了大量的物力财力宣传推广“ ”商标,使其在中国乃至全球都获得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与投诉人在先注册商标混淆性近似,该域名的使用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在中国,投诉人早在 2011 年 1 月24 日就开始在第 7 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第 9085583 号“ ”商标,该商标于 2012 年 2 月 7 日核准注册,指定商品为“冲床(工业用机器)、车床、机床、剪削刀(机器)、切割机、弯曲机”,投诉人该商标的申请日和注册日均早于被投诉域名的注册日(2015 年 4 月 10 日)。可见,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有效识别部分“lvd”享有在先商标权。
2. 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与投诉人在先注册商标混淆性近似,该域名的使用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争议域名主要识别部分“lvd-cnc”中的 cnc 是英文“Computerized Numerical Control”的首字母缩写,意为“电脑数值控制”,简称“数控”,是工业制造领域的常见词汇,使用在激光切割机、冲床和折弯机产品上是对相关产品的功能和其他特点的直接描述,显著性较弱。而争议域名中的“lvd”为臆造词,无固定含义,显然是其有效识别部分。争议域名的有效识别部分“lvd”与投诉人在先商标的文字部分“LVD”完全相同,因此“lvd-cnc”和投诉人在先商标“ ”构成混淆性近似,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此争议域名为投诉人在中国地区的官方网站(之一)。
3. 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根据投诉人在中国商标网上的查询结果显示,被投诉人名下无任何商标,被投诉人对“lvd”和“lvd-cnc”商标并不享有任何注册专用权。被投诉人和投诉人之间也毫无关联,投诉人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以任何形式使用“lvd”商标。因此,被投诉人对被投诉域名“lvd-cnc.cn”的主要识别部分“lvd-cnc”不享有任何合法民事权益。
4.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对 “LVD” 不 享 有 任 何 合 法 民 事 权 益 , 却 注 册 了“lvd-cnc.cn”域名。同时,投诉人发现,争议域名的实际使用人为“马鞍山市埃威迪数控机床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埃威迪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在该网站介绍自己为“专业从事数控机床、锻压机械设备、机械刃模具、机械配件、机械压力机、油压机、液压冲床,四柱液压机,联合冲剪机、机械卷板机等研发、设计与销售”。结合其在网站上发布的产品来看,该公司显然与投诉人属于同一行业,是投诉人的竞争对手。投诉人查询了该公司工商登记,从工商登记信息来看,被投诉人与这家公司无任何关联。很明显,被投诉人是将争议域名出租给投诉人的竞争对手“马鞍山市埃威迪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使用,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争议域名的实际使用人“马鞍山市埃威迪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和投诉人字号主要识别部分都为“埃威迪”,也即投诉人商标“LVD”的音译,两公司容易被误认为是关联公司。争议域名的使用,客观上极易引发消费者的混淆。被投诉人的恶意行径理应严厉制止。
被投诉人对投诉主张的答辩
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专家组意见
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1)投诉人的民事权益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投诉人对其主张权利的名称或标志享有民事权益,是其投诉能够得到支持的前提。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主张了在先商标权。投诉人提交投诉人在中国注册的第 9085583 号商标注册证扫描件显示,投诉人 2012 年 2 月 7日在中国于第 7 类商品上取得了第 9085583 号“ ”注册商标,该商标指定商品为“冲床(工业用机器);车床;机床;剪削刀(机器);切割机;弯曲机”,目前该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被投诉人对上述证据未表示异议,专家组对此证据予以采信,并认定投诉人“ ”商标在中国的注册日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2015 年 4 月 10 日),投诉人对“LVD”文字享有在先商标权。
(2)关于混淆性相似
本案争议域名为“lvd-cnc.cn”,其中“.cn”为通用部分,识别部分为“lvd-cnc”。符号“-”将争议域名识别部分分为前后两部分。目前中外消费者普遍存在从左到右的认读习惯,文字起首部分和前半部分一般在识别上处于优势地位。比较争议域名识别部分的前半部分“lvd”和投诉人在先注册商标文字部分“LVD”,除大小写区别外,二者的字母组成和排列顺序完全相同,而大小写字母的差异不会让消费者在文字识别上产生实质性的不同,争议域名识别部分的前半部分与投诉人注册商标字母组成相同,排列顺序相同,读音相同。关于争议域名的后半部分“cnc”文字,投诉人在投诉书中将其解释为英文“Computerized Numerical Control”的首字母缩写,意为“电脑数值控制”,简称“数控”,是工业制造领域的常见词汇,尤其是常常用来直接描述激光切割机、冲床和折弯机等相关产品的功能和技术特点。被投诉人既未就投诉人的解释提出异议,也未对“cnc”文字的含义和来源给予合理说明。专家组认为,如果采信投诉人对“cnc”文字的解释,争议域名可以解释
为“lvd 数控”,则中心词就是投诉人在机器和金属加工领域的注册商标“LVD”;如果不采信投诉人解释,则“cnc”为无含义文字,在投诉人注册商标“LVD”后面添加三个无任何含义的英文字母,并未赋予争议域名有实质性的不同,对普通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而言,主要起识别作用的仍然是争议域名的前半部分“lvd”。所以,无论将文字“cnc”解释为“数控”还是作无含义理解,争议域名皆以“lvd”为显著识别部分,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注册商标“LVD”构成混淆性相似。
综上,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在中国享有合法权益的在先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二)关于被投诉人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以证明其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LVD”有任何关联,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可以合法使用投诉人的注册商标“LVD”,也未解释争议域名中“cnc”的来源、含义及与被投诉人的关系,也未说明或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争议域名的显著部分“lvd-cnc”享有任何民事权益。据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本案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任何民事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的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三)关于恶意
投诉人提供了自己的中英文官方网页介绍、投诉人 SIRIUS 系列激光切割机床产品宣传册复印件、投诉人参加 2015 数控机床与金属加工展的资料以及《钣金与制作》网、中国工业电器网和中国铝业网等业内权威网站对投诉人的报道。从这些证据资料专家组了解到,比利时埃威迪公众有限公司(LVD Company N.V.)是一家全球著名的激光切割机、冲床和折弯机生产商,投诉人是比利时埃威迪公众有限公司于 2007 年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在中国,投诉人积极参加业内博览会和技术推广会议,企业和品牌在中国的相关领域有较高的曝光率。被投诉人对这些资料均没有异议,专家组对此予以采信。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证据可以证明投诉人及其“ ”商标在中国,尤其是在激光、冲床和折弯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指向网址的使用情况进行了公证。该公证资料显示,争议域名所指向网址宣传和介绍的是一家名为“马鞍山市埃威迪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的企业及其产品,该企业在网站上的自我介绍是“专业从事数控机床、锻压机械设备、机械刃模具、机械配件、机械压力机、油压机、液压冲床,四柱液压机,联合冲剪机、机械卷板机等研发、设计与销售”,确实与投诉人所在经营领域相同;该企业在争议域名指向网站上发布的产品,也与投诉人在投诉人官方网页及投诉人展会宣传册的产品类似;加上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的每一个界面的显著位置都有“ ”标识,这个标识既包含了投诉人企业字号的特征部分“埃威迪”,又包含了投诉人在中国在先注册的商标“LVD”。被投诉人对这些资料均没有异议,专家组对此予以采信。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指向网址的内容容易使人将“马鞍山市埃威迪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误认为是投诉人的关联公司,极易引发消费者的混淆。
综上,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LVD”商标且自身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注册了争议域名,并以争议域名建立网站宣传和推广与投诉人名称近似、产品类似的企业信息,这些貌似相关实则与投诉人毫无关联的信息,不仅会干扰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也会混淆争议域名使用人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被投诉人具有《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恶意,即“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和“其他恶意的情形”。
裁 决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lvd-cnc.cn”转移给投诉人埃威迪贸易(上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