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05 15:55 来源:新浪综合
2010年底,胡兵(化名)应聘韶关市某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双方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于2015年续签合同。2015年初,胡兵与公司车间员工因风扇使用打架,打烂车间风扇一台,公司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理决定。
2016年,胡兵因妻子(同单位)工资问题与班长发生争执,在同事的劝解下,事态未继续扩大及造成严重后果。后胡兵出具书面检讨书,对自己的冲动和不当行为进行了检讨。当日,公司发出通知,以“多次因小事与同事打架造成影响恶劣,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开除胡兵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就此,胡兵认为,自己和同事因风扇的事情打架,事情已过去一年多,也没造成严重后果,且公司已经对当事双方作出了罚款、赔偿损失的处理。至于次年的争执,根据材料显示,双方仅为言语争执,并未发生严重的暴力肢体冲突,在同事的劝解下,双方进行调解,事态未继续扩大,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秩序未造成影响,事后他亦对自己的冲动和不当行为作出了书面检讨。
就此,胡兵认为公司小题大做,故意针对他,因此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给胡兵。公司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地点: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依法认定公司解除与胡兵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违法,应支付经济赔偿金4万元
依据: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兵作为公司的员工,依法享有合法的劳动权利并承担相应的劳动义务。胡兵的两次与人争执的事件,均已解决,并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秩序造成影响,公司以此为由对胡兵作出开除、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有失妥当,法院不予认同。
[ 2024-07-11 13:41]
[ 2024-06-14 09:15]
[ 2024-05-13 17:05]
[ 2024-04-25 10:49]
[ 2024-04-19 10:31]
[ 2022-02-28 15:22]
[ 2023-04-28 10:00]
[ 2023-04-25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