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08 15:36 来源:青海新闻网
家住西宁市城东区的白女士表示,她于2014年11月购买了一辆价值58万元的品牌轿车,但开了不足两年,发动机便发生穿缸情况。
白女士说,2016年9月13日驾驶途中,她首先听到一声明显异响,随后下车,发现车体下方流出大量机油液体。车辆被拖至4S店进行检查后,证实为发动机穿缸。
4S店工作人员称会与厂家联系解决问题。但半个月后,白女士得到4S店工作人员回应,车辆故障情况以影像方式发送厂家后,厂家认为是发动机进水造成了连杆变形导致发动机穿缸,需更换发动机。白女士要求4S店出具厂家的鉴定报告,但4S店拒绝出具并再次提出更换发动机的维修方案。且费用大约26万元,需白女士自行承担。
白女士则认为该车辆质保三年,自购车后严格依照保养要求在4S店定期保养,车辆行驶不到两年仅行驶了4万公里,出现如此严重的问题显然属于车辆质量问题,消费者不应承担巨额维修费用。
经多次协商无果后,白女士于将该4S店投诉至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消费者协会。
该消协工作人员调查此事时了解到,关于白女士要求厂家出具备法律效应的鉴定报告一事,该4S店售后经理表示,该4S店只是品牌车辆授权经销商,不具备出具正规鉴定报告的资质,并且厂家也回复无法提供技术报告或技术鉴定。
经消协调解,厂家最终出具了相应的技术鉴定报告,但白女士认为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是事实,对厂家后期补充的鉴定报告存在质疑。随后,白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白女士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规定》等相关法律为依据,西宁市人民法院二审做出终审判决:由4S店为消费者更换车辆发动机,消费者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根据家用汽车三包责任第十七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日起计算。”第十八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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