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纳入今年立法任务 第三方平台责任引关注

2017-03-21 11:57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制定电子商务法将作为今年立法工作的任务之一,并且,电子商务法还是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内容之一。

去年12月19日,《电子商务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康恩贝集团董事长胡季强再一次提出了关于电子商务法的议案。他建议加快电子商务法立法进程,在本届人大就能通过表决,在2018年前就能指导和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

代表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

《电子商务法(草案)》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起草,2013年底正式启动立法,专门成立了由12个部委参加的立法领导小组、工作小组。

曾参与过草案起草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电商企业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政策层面上对商业活动的规制,承担商业经营者都应遵循的基本义务与社会责任。”

如何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也成为今年全国两会的讨论热点。全国人大代表王鹏杰就建议,在立法原则上应该更重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进一步细化电商经营者与第三方平台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防止监管责任悬空。

《电子商务法(草案)》对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电子支付、快递物流、数据信息、争议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作出专门章节的规定。根据草案,电商不得刷好评、删差评,不得骚扰或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修改评价,违者最高可罚50万元。

3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在新闻发布会上,既肯定了网络购物、电子商务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也提及当前网购存在虚假宣传、投诉难、退货难、不正当竞争、泄露个人信息等问题。

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近年来个人信息保护也越来越引起社会关注。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崔根良引用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称,网民在网购过程中遭遇“个人信息泄露”的占51%,84%因信息泄露遭到骚扰、金钱损失等不良影响,全国一年因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915亿元。

《电子商务法(草案)》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要建立制度提升技术手段,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毁损,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在崔根良看来,目前的草案对个人信息保护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仍缺乏比较具体的操作规定和责任条款,未强调电商平台对个人信息的保密责任。

因此,崔根良建议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增加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规定,从立法上强化电商平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

第三方平台要负首要责任

在电子商务中,第三方平台在提供交易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在3月1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张茅也表示,目前这个阶段,第三方交易平台要负首要责任。张茅说,“既然在你的平台上销售产品,出了问题,首先你要承担责任。因为这里面对内部也有一个监管责任,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各个方面都要负起责任。”

薛军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第三方平台是电子商务的中枢神经,作为电商的组织者和协调者,它也是新类型主体,《电子商务法(草案)》规定了第三方平台审核经营者信息、制定交易规则等方面的义务,另外平台也需要协调配合相关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活动。

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中也专门列出一节讲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并且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身份、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另外,草案还提出,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经营者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并将涉嫌违法的信息报送有关部门。

对于目前草案中提及的“有关部门”,《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这也引起了部分代表的讨论。

全国人大代表王鹏杰就认为,目前草案没有规定电子商务的具体主管部门,只是提到“有关部门”,但是电子商务涉及到工信、商务、工商、税务等多个部门,容易造成有利益时“抢破头”,有责任时“踢皮球”。

因此,王鹏杰表示,考虑到经营过程中的主要监管者是工商部门且消协就设在工商部门,建议明确以工商部门为主,工信、商务、税务等部门为辅的监管责任体系,或在适当时机通过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监管。

电商现状

网络购物、电子商务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当前网购也存在虚假宣传、投诉难、退货难、不正当竞争、泄露个人信息等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

立法初衷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电商企业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政策层面上对商业活动的规制,承担商业经营者都应遵循的基本义务与社会责任。——草案起草者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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