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01 13:17 来源:法制晚报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2日
本报北京9月1日讯 记者蔡岩红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10月1日起,全国税务系统将据此指标体系,采用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相结合的方式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管理。
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评价指标》分为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三部分。外部评价信息主要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当前主要包括从银行、工商、海关以及房管、土地管理部门或媒介获得的信息,如发现纳税人在不同部门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直接扣11分,这就意味着纳税人的信用评价总分就不可能达到90分,将直接失去获评纳税信用最高级别A级的资格。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其中,纳税人基本信息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出纳和办税人等相关人员信息进行了专门的归纳和记录,将企业信用与个人诚信紧密联系。
直接判为D级的行为,参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和税收管理中常见的严重失信行为确定。如纳税人存在税种优惠资格申报材料虚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善意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行为的将被直接判为D级。[LEB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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