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20 14:33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6年12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公司)侵犯原告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握奇公司)发明专利,判决被告恒宝公司赔偿原告握奇公司经济损失49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律师费100万元。这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以来作出的最高金额赔偿判决,同时,首次在判决中明确了律师费的赔偿依据。
原告握奇公司和被告恒宝公司都是生产应用于金融领域智能密码钥匙产品(即USBKey)的企业。原告握奇公司对ZL200510105502.1“一种物理认证方法及一种电子装置”发明专利享有专利权。
原告握奇公司认为,由被告恒宝公司制造,并向全国几十家银行销售的多款USBKey产品以及被告使用该侵权产品进行网上银行转账交易时使用的物理认证方法均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为此,握奇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恒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4900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100万元。
被告恒宝公司辩称,其制造销售的USBKey产品以及在网上银行转账交易过程中使用的物理认证方法在技术方案上没有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而不构成侵权;原告握奇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也没有依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合议庭认定,被告恒宝公司制造、销售的涉案USBKey产品以及被告使用该侵权产品进行网上银行转账交易时使用的物理认证方法均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但合议庭认为,在审理涉及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和律师费赔偿数额认定的基本规则问题时,需提交审判委员讨论。
北京知产法院审判委员会经研究决定:一、本案以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乘以每件专利产品合理利润的方法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二、鉴于被告拒绝提供其向渤海银行、浙江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湖北银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获得的利润,可以推定原告提出的合理主张成立。三、律师事务所采用的计时收费方式可以作为本案诉讼合理支出部分律师费的计算标准;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数额是否合理,应根据案件代理的必要性、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的实际付出等因素进行认定。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恒宝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握奇公司经济损失4900万元,赔偿诉讼合理支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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