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29 16:05 来源:正义网
北京的孙女士网购一箱金典习酒后,发现该商品宣传中使用了“中国驰名商标”字样,认为这违反《商标法》,起诉要求被告贵州茅台(600519,股吧)集团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茅台公司)退货并三倍赔偿。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孙女士诉求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此案于24日下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
网售酒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宣传被诉
孙女士起诉称,她于2015年12月18日,从贵州茅台(600519,股吧)公司在京东商城的平台上,订购了金典习酒。该商品介绍宣传中使用了“中国驰名商标”字样,违反了我国《商标法》。
孙女士认为,《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而贵州茅台公司所销售商品的上架时间为2015年11月5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她诉请法院判令贵州茅台公司退还货款2040元并三倍赔偿6120元。
一审中,贵州茅台公司答辩称:其经营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销售包装上标注驰名商标的涉案商品,是新商标法修改之前就进入流通领域的,故这一部分商品按照商标局相关规定,并不违法。为此,他们还出示了相关发票,证明涉案产品离开厂家到销售商的时间,是在2014年5月1日之前,即入商品进入流通环节。
贵州茅台公司还认为,即便驰名商标标识的存在违反商标法,但并未对孙女士的消费行为以及民事权益构成侵权。孙女士要求三倍赔偿没有道理。而且,如若标注驰名商标的这一行为违法,也属于工商行政查处范畴。所以,不同意孙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一审查明,在该涉案商品的网页图片中,出现了“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孙女士收到上述商品的外包装上,“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用贴纸进行了遮盖。贵州茅台公司认可在孙女士购买涉案商品时,相关网页图片确实存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另外,涉案产品在2014年5月1日《商标法》生效前,已经进行第一次销售。
一审法院认定构成误导消费者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驰名商标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实现商标的跨类保护,并采取个案认定的方式,而非商品的宣传手段。《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贵州茅台公司于现行《商标法》生效后,仍在其经营的网店中使用带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照片,应当属于法律禁止的广告宣传行为。涉案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时间虽早于2014年5月1日,贵州茅台公司的宣传行为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法院判决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贵州茅台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否属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习酒”商标已经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在本案中并不涉及虚假宣传。
法院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宣传手段、方式会影响消费者的消费选择。相较于不带“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消费者会更倾向于购买带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在商品宣传中违法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将给违法者带来利益,却对其他同类商品的生产、经营者产生不公,且在本质上误导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构成欺诈。故,支持消费者的退货及三陪赔偿请求。
争议:属违法行为还是欺诈行为?
宣判后,贵州茅台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开庭中,双方均没有新的证据提交。
上诉人贵州茅台公司提出,在网购中把商品的外包装样展示给消费者,相当于把商品放在货架上,让消费者可以看到,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外包装,跟用于商品广告展览是两个行为,若只在外包装上写有驰名商标几个字,不能认定为展览行为。
对于为何贴驰名商标字样?上诉人解释,这有管理上的问题。相关案件出现后,他们要求将这些字样贴住,算做整改。另外,若消费者没拿到实物,就对网站进行涂抹,怕其会有误导。根据习酒的外包装,“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不明显,若不注意看,不会意识到这存在。“《商标法》给我们的特殊保护是应有之意,只要不歪曲使用,不是突出宣传"中国驰名商标"就可以。”
“假如你们的行为违反商标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法官问。茅台公司认为,应该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消费者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消费者,但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要用惩罚性赔偿。违法行为和欺诈行为是有本质区别,欺诈行为需惩罚性赔偿。
孙女士一方表示,如上述类似的违法宣传出来后,消费者会认为,其品质比其他同类商品要好。茅台公司在报刊或网络上出现的涉案文字,可以定义为广告宣传。
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对本案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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