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6 16:20 来源:三峡商报
昨日,宜昌市工商局公布了十大商标侵权案例,商标侵权商品涉及调味品、服装鞋帽、洗化用品、白酒、热水器等,商家行为均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或销售假冒品牌商品、销售冒充注册商标商品。
销售假冒品牌液压油
案情:2015年4月27日,湖北光之源机电有限公司向宜都市工商局举报称,通过网络向深圳市鹏鑫达润滑油有限公司采购12桶美孚公司生产的“埃索液压油”,支付货款13000元。因使用时发现有乳化现象,怀疑产品质量有问题。宜都市工商局立案调查,并委托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批产品为假冒“ESSO”注册商标的液压油。
处罚:当事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工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罚款20万元行政处罚。
外购铭牌自“包装”销售
案情:2012年7月至2015年12月23日期间,湖北昌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分别购进不同型号的阀门共57台,以及标有“中国·良工阀门有限公司”、“中国·良工
阀门集团”名称字样及商标图案的商品铭牌及商品合格证一批。当事人将上述购回的商品铭牌安装在购进的阀门机身上、将商品合格证悬挂于阀门开关处上,对外进行销售。2015年12月23日,经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商品进行鉴定,判定上述阀门均系假冒该公司的产品。
处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不同型号商品铭牌及商品合格证46套,没收违法所得0.092万元,并给予罚款5万元行政处罚。
销售假冒品牌调味品
案情:2016年3月1日,宜昌市工商局伍家岗分局会同雀巢产品公司及雀巢(中国)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打假,在付祖鸿所销售的调味品中,发现“美极”、“三花”、“太太乐”品牌的调味品为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商品货值14450元。经雀巢产品公司及雀巢(中国)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单位对上述商品进行鉴定,判定“上述包装的商品为假冒雀巢产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处罚:当事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工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并给予罚款6万元行政处罚。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情:2016年1月10日,宜昌市工商局接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举报许亮销售的运动鞋涉嫌侵犯新平衡运动鞋公司“NB”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查处。宜昌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所代理的美国新百伦公司的系列产品其申请的商标标识为“N15”组合,并未取得注册登记,但在其所销售的产品、包装、吊牌、合格证上大量标注并突出使用“N15”商标标记对外经营,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所销售的“美国新百伦”公司生产的“N15”系列产品就是美国新平衡公司生产、由新百伦贸易(中国)公司代理的“NB”注册商标系列产品。
处罚:当事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工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立即拆除并销毁库存的697双运动鞋鞋面及其吊牌、合格证、包装盒上注有的“N15”注册商标标记,并给予罚款8万元行政处罚。
销售侵权假冒服装
案情:2016年1月,付胜军从武汉汉正街分三批购进印制有“LILANZ”、“LILANZ利郎”标识的服装对外销售。2016年3月16日,宜昌市工商局对其经营场所涉嫌侵权假冒的296件“LILANZ”、“LILANZ利郎”标识服装予以扣押,经商标所有权人利郎(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296件“LILANZ”、“LILANZ利郎”标识服装均为假冒该公司产品。
处罚:当事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工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服装296件,并给予罚款7万元行政处罚。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热水器
案情:自2015年5月起,谭必芹通过推销电话信息,购进6种型号的“万家乐”牌系列热水器共计14台进行销售。上述“万家乐”牌系列热水器标识上均标注有“万家乐”标志、标注有企业名称“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及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顺峰山开发区”。经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鉴定,其待售的11台和销售的2台“万家乐”牌热水器均为侵犯“万家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处罚:当事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工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万家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热水器13台,并给予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
案情:2016年5月16日,兴山县工商局接到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举报,对宜昌市汇金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兴山购物广场销售的39瓶生产日期为2015年9月16日的“牛栏山”陈酿白酒进行检查。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属于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处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工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陈酿白酒39瓶,并给予罚款3万元行政处罚。
销售假冒zippo打火机
案情:夷陵区工商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宜昌德翠商贸有限公司从2015年8月27日开始,从事zippo打火机加工销售,仓库内堆放有大量Zippo礼盒、包装盒、售后服务书、保修单、说明书等相关物品。库存的Zippo打火机下方,印有“JzippoBRADPORD.PAMADEINUSA”的字样。当事人代理宜昌市火星工艺品商贸有限公司和宜昌圣火工艺品贸易有限公司网上业务,在以两公司名义网上接单后,根据顾客订制,在打火机外胆上雕刻花纹和“Zippo”商标后快递送至消费者。“zippo”商标是美国之宝公司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商标,该公司确认当事人提供的品牌授权书为伪造的虚假授权。
处罚:构成销售假冒知名产品注册商标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侵权“zippo”打火机320个,并给予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
销售假冒品牌牙膏
案情:2016年1月13日,高新区工商分局接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肖所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云南白药”专用权的牙膏。通过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的74支“云南白药”系列牙膏进行检查,经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判定74支牙膏系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陈述,其于2015年11月从推销人员郑某处以低于市场价的进货价格购进标称“云南白药”系列商品共90支。
处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牙膏74支,并给予罚款1万元行政处罚。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情:2016年2月1日,邹丹丹在未取得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经营过程中将“一品黄记煌三汁焖锅”作为门头招牌内容进行宣传,且门头招牌上的“一品黄记煌三汁焖锅”突出宣传“黄记煌三汁焖锅”,店内使用的锅底纸、菜单、代金券均突出宣传“黄记煌”及“黄记煌三汁焖锅”的内容。其行为足以让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其经营的“一品黄记煌三汁焖锅”为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开设。
处罚:当事人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万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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