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修订增加资格罚及信用惩戒

2015-04-28 17:00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 2015-04-28


原标题:广告法修订增加资格罚信用惩戒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新法明确,自今年9月1日起,对于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将增加资格罚及信用惩戒。对此,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本月底,将启用工商总局广告数据中心,向地方派发案件线索,及时查处一批典型、恶劣虚假广告案件。

广告违法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

新法明确和强化了工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针对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如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新法不但增加了资格罚,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行政处罚种类,同时还增加了信用惩戒,规定有关违法行为信息要记入信用档案。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透露,工商总局将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大数据管理下广告市场监管新体系。本月底,将启用工商总局广告数据中心,向地方派发案件线索,及时查处一批典型、恶劣虚假广告案件。

该负责人表示,广告监管执法是工商机关的重要职责。新修订的广告法赋予了工商部门广告监管工作新任务,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工商总局将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切实发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构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新常态化工作模式。

不得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总体上看,与现行法相比,修订后的新广告法,不仅在内容上有很大扩充,而且把很多原来比较原则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使之更加具体,可操作性也大大增强。

比如,新法明确了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虚假违法广告治理问题,明确规定广告内容虚假及内容引人误解均属于虚假广告,同时列明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备受瞩目的控烟问题,新广告法明确,严控烟草广告发布。禁止烟草广告有利于遏制烟草消费,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我国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需要,此次修法进一步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同时明确禁止利用其他商品广告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未满十周岁不得代言广告

商业广告是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重要的信息来源,如果对商业广告不加以规范和引导,就会影响儿童各方面发展进而侵害儿童权益。因此,新法中还新增了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

新法明确: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弹出广告应确保一键关闭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新法还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也必须遵守广告法的各项规定。针对广告扰民问题,新法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弹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闭。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对于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发布行为,新法也强化了监管力度。比如新增规定: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有关时长、方式的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药类广告。广播、电视、报刊发布违法广告的,该媒体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

8年查处广告违法案37万件

2014年,我国广告年经营额达到5600亿元,广告市场总体规模居世界第二位。与此同时,我国广告监管执法工作力度也在不断加大。统计显示,2007年至2014年,全国工商系统共查处各类广告违法案件37万件,罚没款21.6亿元。但由于利益驱动、诚信意识缺失等原因,虚假违法广告仍然存在,广告监管执法工作中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该负责人认为,此次广告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广告监管法律制度,保障和规范行政主管部门职权的实施,提升了虚假违法广告惩治力度,对构建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我国广告市场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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