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回顾-0710北京】新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下的董监高履职中的风险防范及管理要点(北京)线下活动圆满落幕!

2024-07-11 13:41


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和劳动法的不断完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董监高)在履职过程中面临着新的法律环境和挑战。为此,LEB特别邀请到了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左玉茹律师以及兰台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程阳律师,分别从公司法和劳动用工的视角分享了董监高在履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和管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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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公司法》下,董监高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地被细化和夯实。左律师特别强调了新《公司法》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内涵,忠实义务说的是董监高的品行问题,需要对企业忠诚,不得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新《公司法》下对于绝对禁止行为和相对禁止行为都有相应的条款进行规制;勤勉义务说的是董监高的能力问题,作为公司的董监高,有没有尽到责任,新《公司法》下新增的催缴出资义务、股东抽逃出资时的连带责任、违法分红的责任、违法减资的责任以及清算义务,都对了董监高提出了更高和更多的要求,由此引发的一些保护性的规定被热烈讨论,如董监高的责任险,新《公司法》中的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下的董监高委实不好当啊!那么,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是否可以规避风险呢?左律师也特别提醒大家,董监高责任险是有保险范围的,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不诚实行为、欺诈行为或重大过失是不属于董监高责任险的保险范围的。由此,也可能会引发一些法定代表人、董事的辞任,新《公司法》中也对于法定代表人、董事的辞任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当然,企业也可以通过股东会解任董事,不过,若无正当理由,公司需要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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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程律师总结了新《公司法》中与劳动用工相关的条款,并提出了新《公司法》对于劳动用工的挑战。其中,关于职工董事的问题,引发了大家的热议。若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但职工人数超过300人,是否仍豁免适用第六十八条,可以既不设董事会、职工董事,也不设监事会、职工监事?程律师给出了自己的看法,各参会企业的法务同行也与程律师进行多番的探讨。那么,高管的劳动关系应该如何处理呢?在分享的最后一部分,程律师抛出了一些问题,如高管的劳动合同,签约主体应该是哪一个?签约主体和考核主体可以不一致吗?不签署劳动合同会有二倍工资的风险吗?程律师通过分享亲自处理的一些案例对这些问题做了说明。此外,程律师非常精辟地勾勒出了对于董监高的履职的三方面的要求,即“要有三种力气”,能力,精力和心力。能力是要具备担任董监高的基本能力,专业能力和经验。精力是要考虑董监高投入工作的时间,很多企业实际上董事、监事都是兼职的,甚至存在个别领导人员同时担任几个,甚至十几个下属子企业董事的情况,这就难以保证精力的投入。心力就是心系公司,各项活动均为公司利益着想,将公司的发展放在履行相应职权的首位。这与新《公司法》下的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谋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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