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以“伪装普通平台商家”方式非法获取数据的不正当竞争案

2023-10-26 14:40


来源:知产宝

原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鱼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久点共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珍异宝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案件简述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公司”)系中国知名电商平台“京东商城”运营主体。京东公司依托自身大数据及技术优势推出了与电商营销解决方案相关的数据产品“京准通”,通过大数据分析与特色算法模型,提炼整合出预测型、统计型、特色分类型数据内容,以可视化方式呈现,帮助商家精准定位营销投放人群。针对广州鱼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久点共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珍异宝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装成京东商家,以注册成为“京准通”平台用户方式擅自获取“京准通-DMP”提供的数据内容作为自身运营“京店宝”平台数据内容向其用户付费提供事宜,


      京东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前述三主体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0102民初7890号民事判决,认定广州鱼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久点共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珍异宝科技有限公司擅自获取并使用京东公司“京准通”数据产品数据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针对“京准通”平台数据产品及内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支出25.88万元,共计125.88万元;3)三被告共同在“京店宝”首页(网址:www.jingdianbao.cn)显著位置连续7天刊登声明,就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消除影响。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裁判要旨



本案中,法院对数据是否属于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平台收集使用用户信息的合法性边界、平台是否就衍生数据享有竞争性利益等热点问题作出了积极回应与详细认定:


1、数据权益认定方面


本案中,法院就数据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京东公司收集使用京东商城用户信息是否合法、京东公司对“京准通-DMP”数据产品是否享有竞争性利益等方面作出了十分详细的认定。要点如下:


首先,数据作为数字经济下新生产要素,极具经济意义和竞争价值,日益成为市场经营主体争夺的对象,可以构成竞争利益,属于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民事权益。


其次,京东公司在收集、使用用户在京东商城上的痕迹数据(包括搜索、浏览、加购、购买等行为)时满足了“合法、正当、必要”的要求,理由包括五点:①京东公司在《京东隐私政策》中对信息内容、收集、使用方式等进行了明确宣示(满足“合法性”要求);②京东公司必须收集的与用户注册、信息展示和搜索、下单以及交易保障安全有关的信息,均属于网上购物和保障交易安全所必须具备的信息,没有这些信息,京东公司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满足“最小必要性”要求);③对于位置、相机、通讯录等提升网购体验相关的非必须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场景,京东公司已在《京东隐私政策》中告知用户可自主选择提供或不提供,保障了用户的选择权(满足“自主选择性”要求);④用户在注册京东商城账号时同时签署同意了《京东隐私政策》,用户明确授权京东公司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及京东商城消费行为数据(满足“授权同意性”要求);⑤京东公司对收集到的个人信息进行商业化利用之前会进行匿名化和去标识化处理,经处理后的数据将无法识别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的活动,属于非个人信息,京东公司有权使用(已进行“数据脱敏”)


第三,京东公司对“京准通-DMP”数据产品享有竞争利益。法院认为,电商领域涉及的数据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用户个人数据,对应用户个人信息,另一种是电商平台对海量用户数据加工形成后的衍生数据,对应的是平台上的经营信息。而经过电商平台匿名化和去标识化后的衍生数据,已无法与个人信息对应,且该种衍生数据可以呈现电商平台某一商品、店铺、品类或行业特有的信息,其代表的是平台自身独有的经营信息,该种经营数据和信息权益应由电商平台享有。本案中,法院通过对“京准通-DMP”对京东商城用户原始数据的加工方式、呈现方式、使用方式、能否为京东公司带来竞争利益等多个方面予以综合考量,最终认定“京准通-DMP”数据产品系京东公司付出人力、物力、财力,经过长期经营积累形成的,能够为商户店铺运营提供系统的大数据分析服务,帮助商家提高经营水平,同时也能为京东公司带来可观的商业利益与市场竞争优势。法院确认京东公司对“京准通-DMP”数据产品享有竞争利益,有权对侵犯该数据产品权益的行为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


2、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方面


        本案中,法院认定三被告非法获取并使用“京准通-DMP”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京东公司对“京准通-DMP”数据产品采取了技术措施,仅向京东商城商家开放,属于非公开数据。北京久点共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珍异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伪装成京东商城普通商家的方式获取了“京准通-DMP”数据并将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了广州鱼数科技有限公司,使其直接将非法获取的信息作为“京店宝”数据产品的服务内容向用户提供并收取费用。三被告前述行为具有明显“搭便车”“不劳而获”特点,省去了自身数据产品开发所需投入的资源,违反了一般商业道德与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还认定了“京店宝”浏览器插件妨碍京东商城正常运营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安装“京店宝”浏览器插件后,在京东商城搜索结果页面中的每件商品项下都有京店宝logo、功能标签及数据信息,相关内容占据了一定网页面积,压缩了相同网页尺幅内所能展示的京东商城商品数量,干扰了京东公司按照自身预先设置好的商城页面布局与内容展现方式向用户提供商品搜索、浏览服务,影响了京东商城页面展现,妨碍了京东商城正常运营。此外,点击“京店宝”插件上的功能标签会自动跳转至京店宝平台,该种跳转行为切断了京东商城为用户提供的正常服务,亦干扰了京东商城正常运营,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通过结合我国《民法典》《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以及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及其中所承载的个人信息保护精神,对平台收集、使用用户数据的合法性作出了详细认定,为平台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审查树立了基本判断标准,为数据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有效法律建构与前提性支持。此外,横向类比当前几乎所有涉数据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本案应当系首例“通过伪装成平台普通用户”方式不当获取平台数据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不同于目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通过爬虫爬取、技术破解等方式获取数据的案例,司法裁判的正确导向价值将为后续同类案件的处理树立“标杆”并产生深远影响,具有极高的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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