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21 13:51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G*、B**等品牌化妆品的生产销售活动,生产位于嘉定区的注册地址****,销售位于闵行区***,物流仓库位于江苏徐州。
2020年12月起至2021年12月期间,当事人为了提高经销商拿货的积极性,促进销售额的增长,推出并实施了主要内容为设立加盟门槛;设立层级晋升关系;设立包括固定折扣奖励、产品促销奖励、现金促销奖励等三种团队计酬奖励的经销商政策。
经统计,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对外销售了弹力卓颜美容液等197款产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0779680.20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882839.45元。
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规定的传销行为。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做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捌拾捌万贰仟捌佰叁拾玖元肆
角伍分(¥9882839.45);
二、处罚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仟零陆拾捌万贰仟捌佰叁拾玖元肆角
伍分(¥106828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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