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01 13:39
2022年7月29日,接到对当事人的投诉,予以并案调查。
2022年8月4日、10月12日、10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2022年8月4日、8月22日、10月12日、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被委托人及相关员工进行询问调查。
违法事实:
经查明,自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当事人通过举办内购会,在拆除化妆品外盒包装标签后,以仅标识产品名称和净含量的“裸瓶”形式销售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
期间,当事人以***元/盒单价售出十月小天使宝宝胚养倍护乳25盒,合计***元;以***元/盒单价售出澄净爽肤水34盒,合计***元;以***元/盒单价售出深层保湿乳液33盒,合计***元;以***元/盒单价售出深层保湿水凝霜25盒,合计***元;以***元/盒单价售出十月天使精纯净透洁面泡9盒,合计***元;以***元/盒单价售出十月天使精纯滋养柔肤水9盒,合计***元;以***元/盒单价售出十月天使精纯滋养倍护乳8盒,合计***元;以***元/盒单价售出十月天使精纯滋养倍护霜8盒,合计***元;以***元/盒单价售出十月天使精纯滋养眼精华2盒,合计***元,以上共计货值金额4145元,违法所得4145元。
处罚结果: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145元。
2.并处2万元罚款。
罚没款合计24145元。
[ 2024-07-11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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