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26 16:04
原告曾为案外人某合资汽车公司江苏常熟工厂的生产班长,每月税前工资为10,222.50元。
2021年2月24日,原告向被告特斯拉上海公司投递简历,2月27日被告组织原告进行面试,3月1日被告通知原告面试通过并提供薪资证明,3月5日原告要求预约体检并授权被告对其进行背景调查,3月7日原告体检报告出来并发给被告公司HR。
3月12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录用通知函》,《录用通知函》在“提交公司要求的材料”一项中约定: 本录用通知函取决于下列前提条件的满足 :
(1)您体检合格,须由公司指定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证明;对于特殊工种岗位,还需提供国家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工种入职体检合格证明;
(2)您通过背景调查;
(3)您提供离职证明。公司可以自行决定免除上述任何条件。如果上述条件不能满足或者您提供的信息虚假、不准确或不完整,那么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撤销本录用通知。原告于3月17日确认并回复《录用通知函》。原告在收到《录用通知函》后即进行向原公司提出辞职、租赁房屋、搬家等相关事项。
3月27日,原告与某合资汽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原告授权被告委托的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背景调查显示原告在中国大陆境内有违规记录,故4月2日,被告通知原告背景调查不合格,无法办理入职。原告不存在违法犯罪记录、个人征信也不存在问题,故对被告的处理方式不予认可,故涉诉。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失,含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6,446.25元、工资损失51,112.66元、交通费216元、搬家费738.80元、房租损失费4,450元、律师费5,000元。
被告特斯拉上海公司辩称,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录用通知函》明确约定,录用通知函生效条件包括体检合格、通过公司的背景审查、提供离职证明,并已明确告知原告,若上述条件不能满足,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撤销录用通知。后经原告授权及被告委托,经调查原告在大陆境内有违规记录,故原告不满足录用通知函的生效条件,被告系合法撤销录用通知,无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院审理】
关于原告是否构成合理信赖?
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发生于劳动合同缔约过程中,被告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原告发出《录用通知函》,约定了明确的薪酬待遇、劳动合同期限、入职时间及报到所需文件材料,原告于3月17日在《录用通知函》上签名并回传,原被告之间关于缔结劳动合同的预约合同成立。虽《录用通知函》明确生效条件包括体检合格、通过公司的背景调查、提供离职证明,但在原告体检合格且已于3月5日就授权背景调查的情形下,3月12日收到的《录用通知函》足以使原告产生被告确定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合理信赖。
关于录用程序,被告抗辩时自认大部分背景调查都能在发送录用通知之前完成,由于被告公司用工量过大,且有些求职者需要更长时间进行背景调查,故有时会出现先发录用通知再出背景调查结果的情形。
法院认为,满足录用条件才向求职者发送录用通知本就是录用的一般程序,被告公司在背景调查结果未出的情形下就向求职者发送录用通知有违录用一般程序,且根据被告提交的背景调查报告显示,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就已完成了委托,被告在3月12日向原告发送《录用通知函》前理应知晓背景调查结果,故被告特斯拉上海公司对中断缔约具有过错,理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的各项赔偿,法院确认如下:
1.经济补偿金66,446.25元(11,074.37元/月*6个月),原告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无过错的情况下,离职时可享受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法院认为信赖利益损失应限于直接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才能获得经济补偿,并非必然获得,该费用并非原告的直接损失,故对该费用法院不予确认;
2.工资损失51,112.66元(10,222.53元/月*5个月),被告认为收入纳税明细指应税收入,并非工资收入,不能反映其真实的工资收入,5个月也过长,正常一线操作工离职再上岗一般不超过2个月。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收入纳税明细已直接关联了公司名称(某合资汽车公司)及收入性质(正常工资薪金),可反映真实的工资收入,故对原告的月工资标准10,222.53元/月本院予以认可,时间方面,原告寻找新工作本身需要一定的合理周期,结合被告公司的过错、原告自身的就业条件、约定的入职时间、停止工作时间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公司赔偿原告3个月的工资损失30,667.59元;
3.交通费216元,法院酌定200元;
4.搬家费738.80元,被告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5.房租损失费4,450元,被告认为没有实际支付租金的凭证不予认可,法院认为,在被告公司认可租赁合同真实有效的情形下,本院根据当地的房屋租赁市场标准,酌情按900元/月计算3个月,酌定房租损失费为2,700元;
6.律师费5,000元,有相应的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支付凭证为证,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被告特斯拉上海公司应赔偿原告宋某某的总损失为39,306.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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