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红底鞋”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和包装装潢

2022-09-15 10:56


作者 | 万超

来源 | 知产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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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长的高跟、红色的鞋底……本以为是自家招牌的“红底鞋”却被其他制鞋公司擅自使用,克利斯提·鲁布托(CHRISTIAN LOUBOUTIN)将侵权方和销售方起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涉“红底鞋”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克利斯提·鲁布托简易股份有限公司的“红底鞋”商品名称和使用在女士高跟鞋外鞋底的红色装潢设计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判决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合理支出44.5万元,判决销售商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承担合理支出5000元。

案情简介

克里斯提·鲁布托简易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克利斯提公司)成立于1991年2月5日,主营业务包括所有涉及鞋类产品、摩洛哥皮制品、手套、旅游产品、礼物等。自1992年开始,克里斯提公司开始设计、生产并销售带有红色鞋底装潢的女士高跟鞋商品。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里马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19日,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制造、研发、设计、销售、网上销售:皮革制品、鞋类、箱包等。


克里斯提公司向北京知产法院起诉称,其以红色鞋底为特征的女士高跟鞋商品在中国及世界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克里斯提公司授权兰步婷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兰步婷公司)从事包括“红底鞋”在内的多种克里斯提公司的商品的销售。克里斯提公司的红色鞋底装潢具有较高显著性,是其女士高跟鞋商品的独特设计,并与克里斯提公司建立了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同时,两原告克里斯提公司和兰步婷公司在中国的商业活动中持续使用“红底鞋”作为其商品名称,亦具备了极高的知名度,“红底鞋”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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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提公司提供的被告侵权产品


克里斯提公司主张,被告万里马公司擅自生产并在被告北京易喜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简称新世界公司)经营的新世界百货万里马专柜、天猫万里马鞋类官方旗舰店及saint jack旗舰店销售多款使用与克里斯提公司红色鞋底装潢相同设计的女鞋产品并使用“红底鞋”作为其商品名称,两被告的行为具有攀附原告声誉的恶意。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两被告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原告克里斯提公司和兰步婷公司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请求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为“红底鞋”,有一定影响的装潢为使用于女士高跟鞋外鞋底的红色装潢。判断当事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关键在于判断涉案“红底鞋”商品名称及红色鞋底装潢所蕴含的利益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否有实体法保护的依据。本案中两原告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涉案装潢及商品名称在消费者中已经与克里斯提公司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可以认定涉案装潢及商品名称权益归属于克里斯提公司。但是,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兰步婷公司系克利斯提公司的代理商,不能证明涉案装潢及商品名称已经与兰步婷公司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故不能认定兰步婷公司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克里斯提公司提交相关证据显示其从2011年开始即在中国大陆地区实际销售鞋类产品,销售数额超过9亿元人民币;其自2003年开始即在中国大陆地区宣传报道“红底鞋”商品,宣传媒体包括全国多家知名媒体,覆盖全国多地。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其“红底鞋”商品及红色鞋底装潢已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在相关公众中已建立稳定联系,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因此,克里斯提公司的“红底鞋”商品名称以及鞋底颜色设计为红色的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指的“有一定影响的” 商品名称和装潢标识。万里马公司擅自使用与克里斯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红底鞋”商品名称及红色鞋底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足以造成误认其与克里斯提公司具有某些特定联系,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于对于兰步婷公司与本案是否有利害关系的认定与涉案“红底鞋”商品名称和红色鞋底装潢的权益归属的认定密不可分,考虑到诉讼经济与便捷原则,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本判决书中尝试一并处理裁定驳回起诉的相关事项,裁定驳回兰步婷公司的起诉,判决万里马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克利斯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合理支出4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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