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以欠费为由删除用户云数据:被索赔62万,法院判赔3万

2022-09-13 11:58


原告:北京世融通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世融通联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3月15日签订的《云服务业务协议》;
2、依法判令北京移动公司向世融通联公司赔偿云服务器重建费用275408.72元,现场通信控制器、传感器恢复费用34.5万元,两项合计620408.72元。
事实和理由:
2018年3月15日,世融通联公司与北京移动公司签订了《云服务业务协议》,约定由北京移动公司给世融通联公司提供云业务服务,用于世融通联公司运营管理的《基站塔架和天馈检测系统》的在线监控与维护、数据通信及数据存储等服务。
本系统监测的基站分布在佛山的禅城、顺德、南海等地,近340个逻辑基站,通信控制器228台,天线工参检测的太阳光栅传感器、和差波速传感器共有1541台。
世融通联公司与北京移动公司的“云业务”协议签订后,北京移动公司为世融通联公司开通了云业务服务,服务期限为无限期限。
北京移动公司根据世融通联公司订购的资源产品使用时间、流量、点击数等进行计费出账,费用结算以自然月为周期,采取后付费方式交费。
每结算周期费用经双方确认后,世融通联公司在收到服务费用清单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移动公司付款。
协议签订后,双方一直运行、合作良好。
2021年10月29日,世融通联公司的系统服务突然中断,同日15点53分,世融通联公司收到了北京移动公司的两条短信,通知账号状态变更为已注销。
北京移动公司无故单方终止了世融通联公司的云服务业务,并注销了世融通联公司的账号。
世融通联公司马上与北京移动公司联系、询问情况,并告知服务中断的严重性,要求立即恢复云服务,恢复之前存储的数据。
北京移动公司经技术人员检查后,告知世融通联公司,世融通联公司的IP已经找不回来,数据也已无法恢复。
此后多次协商未果。
因云服务中断,已造成世融通联公司的实时数据服务中断1个月,无法监控现场的设备运行情况,无法取得现场数据,使得世融通联公司的远程运营、监控系统无法工作;造成之前存储在云服务器的数据丢失,无法恢复;造成世融通联公司的原有系统崩盘,无法使用。
装在云服务器上的代码服务器、采集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应用软件、程序代码丢失。
世融通联公司为了恢复系统工作,支付了云服务器重建费用、现场通信控制器、传感器恢复费用。
因北京移动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世融通联公司的上述费用。
故诉至法院,诉如所请。

北京移动公司辩称:

首先是世融通联公司违约。
自双方签订合同后,北京移动公司严格按照合同中的义务为世融通联公司提供云服务业务。
而世融通联公司自2021年7月起未按约定缴纳电信服务费用,直至2021年10月11日,北京移动公司通过短信通知世融通联公司欠缴费用,并提醒其及时缴费,但世融通联公司依然未及时缴费。
故北京移动公司依照合同第6条第2款的约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再为世融通联公司提供云服务业务,故涉诉合同已于2021年11月1日解除。
其次,“服务费用清单”并非系世融通联公司缴费的必要条件。
北京移动公司与世融通联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签订《协议》,协议中第二条第六款第三项中约定“乙方将该周期服务费用清单以邮件的发送至甲方接口人”,但实际中双方从未按此约定履行。
从现有证据中体现出,世融通联公司可以通过包括向北京移动公司接口人员问询、自行登录专用网络平台查询、以及预付费等多种方式知晓金额并缴纳云服务费用。同时通过世融通联公司的证据可以看出双方已经采取预付费的缴费方式支付云服务费,“费用清单”已经成为世融通联公司内部核对的要求,而非向北京移动公司缴费的必要条件。
再次,世融通联公司提出的损失缺乏关联性,不应得到支持。
自双方开始履行至解除,北京移动公司向世融通联公司合计收取服务费总计为32354.37元,世融通联公司尚欠付费用为4011.09元(不包含滞纳金)。
协议中并未提及世融通联公司将云存储服务用于何种业务,同时就世融通联公司所述其业务如此重要,在2021年10月北京移动公司向世融通联公司通知其欠费的情况下,世融通联公司仍未及时补缴拖欠费用,致使达到协议约定解除条款,双方解除协议。
现世融通联公司主张其损失,实无相关证据证明其损失与云存储服务存在直接关联性,更何况解除协议系由世融通联公司违约所造成。
世融通联公司自2021年7月拖欠电信服务费,同时8月、9月直至10月既未补缴7月拖欠的电信服务费,又拖欠了三个月,据此北京移动公司依约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3月16日,世融通联公司(甲方)、北京移动公司(乙方)签订《云服务业务协议》,约定本协议项下云业务是指:基于中国移动的云数据中心资源,采用多种接入模式、数字化运营管理、面向客户提供全面基础资源、平台能力、软件应用的服务。云业务分为基础业务和资源产品。
云基础业务是指乙方提供的业务账户开通、密码设置等相关服务,通过上述账户,甲方可以进行网站登录、业务订购、业务使用等。云资源产品是指为甲方提供的基础资源、平台能力、软件应用的产品的服务。
第二条服务费用明细、服务起始时间和结算方式第二项结算方式中第(4)项载明服务费用以乙方根据甲方订购资源产品使用时间、流量、点击数等进行计费出账,费用结算以自然月为周期。第(6)项载明甲乙双方以自然月为一个计费周期,每计费周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该周期服务费用清单以邮件的方式发送至甲方指定接口人,甲方在收到乙方该周期服务费用清单后5个工作日内,同乙方进行对帐,确认该结算帐期的结算总金额并以邮件的方式通知乙方指定接口人。若甲乙双方对帐出现误差,误差金额不超过乙方费用清单所列费用总金额的3‰时,则甲乙双方按照乙方出具的服务费用清单所列总金额作为结算依据;当甲乙双方对帐误差超过乙方费用清单所列费用总金额的3‰时,则甲乙双方应在10工作日内重新对帐并确定应结算金额。第(7)项载明甲乙双方以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每结算周期结束后12个工作日内,乙方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该结算周期总结算金额向甲方出具服务费用清单,甲方应在收到服务费用清单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乙方根据甲方实际付款金额向甲方出具发票。当甲乙双方对帐误差超过乙方费用清单所列总金额的3‰而进行的重新对帐不影响结算的正常进行。结算仍按照乙方出具的费用清单中所列金额进行结算,对帐差异的调整在下一个结算周期内进行。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权利义务项下第3项为乙方有权因甲方欠费、从事本协议禁止的或其他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不允许的活动而暂停或终止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甲方对其订购产品无访问权限。乙方暂停或终止服务一月后,若甲方未缴纳欠费或未按相关法律进行整改,乙方有权释放甲方订购的产品资源,由此造成的数据丢失等问题由甲方负责。第六条协议的终止及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10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10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双方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若甲方未按时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移云业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35条规定,自甲方欠费之日起至甲方付清欠费之日止每日按全部欠费金额的千分之三向甲方加收违约金,甲方任何一个月的服务费用在该月结束后三个月尚未结清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取消甲方开通的云业务,并有权继续追索甲方所欠的全部费用及其违约金,由此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第9项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无论何种情况,乙方对本协议项下所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总额之和不超过甲方向乙方实际支付费用的总和。合同附件包括资费表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北京移动公司向世融通联公司提供了云服务,世融通联公司向北京移动公司交纳了2021年7月前的全部服务费及7月的部分费用。
2021年10月29日15点53分,北京移动公司向世融通联公司发送短信通知账号状态为“注销”。
审理中,世融通联公司提交:
1、双方当事人就系统恢复建立的“北京世融通联公司资源找回”微信群沟通记录,载明11月1日世融通联公司工作人员经过查找数据资源已经删除,目前看无法回复。
经质证,北京移动公司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世融通联公司违约在先,双方也没有约定北京移动公司有在合同解除后存储数据的义务。
2、世融通联公司与北京移动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谈话录音,内容包括11月26日世融通联公司代理人与北京移动公司工作人员涂某的通话。
涂某称世融通联公司使用IP所在的地址池不允许新开业务,故无法找回原IP,世融通联公司代理人介绍了世融通联公司使用云服务的用途,IP地址需一一对应,如世融通联公司将设备返厂擦除IP,重新写,再安装调试,成本较高,双方交易模式为先发催缴单,再交费,系后付费模式;涂某称“是后缴费,但是欠了三个月嘛”。
12月2日,北京移动公司表示原IP地址已无法找回,原因是北京移动公司根据规划将该地址撤销;
3、原、被告于2019年9月起的微信记录,内容包括北京移动公司向世融通联公司在2019年9月、2020年4月至12月,2021年2月、3月、4月发送了对账单,双方进行核对后,世融通联公司付费;其中2020年4月1日北京移动公司催缴后应世融通联公司的要求发送了电子表格,但世融通联公司时有在核对后未在当月交纳费用,需北京移动公司再次发送账单,进行催缴的情形。证明双方实际依照协议约定的先出账单、再交费的方式进行履行。
经质证,北京移动公司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合法性、证明目的,认为该组证据可以证明自2019年起世融通联公司多次拖欠服务费,北京移动公司为了催缴费用而发送缴费清单,有针对同一账期多次催缴的情形,并非确认告知其应缴费用,且世融通联公司仅提供了部分月份,北京移动公司发送缴费清单的证据,证明世融通联公司缴费并非需要提供缴费清单,且世融通联公司可以预存费用,避免欠费,但世融通联公司不仅没有预交且经常拖欠。
4、佛山分公司LTE新型网络运维技术支撑服务项目(智能工参)框架采购合同、新型网络运维技术支撑服务(智能工参)项目建设报告、基站塔架和天馈检测系统后台管理使用手册,竣工验收报告、发货清单、安装站点清单、通信控制器设备清单、传感器设备清单、订单信息,证明世融通联公司在北京移动公司处开通云服务业务的目的是用于佛山分公司LTE新型网络运维技术支撑服务项目用的,这个项目是2018年所建,用于在线监检测佛山(禅城、南海、顺德)天线运行。
经质证,北京移动公司对该组证据关联性不认可,认为北京移动公司开展何种业务与本案无关。
5、京东云服务协议及费用发票、阿里云发票及计费资源、产品技术服务协议书及费用发票、软件、通信产品委托开发合同及费用发票、现场施工照片购买云服务器,证明世融通联公司为恢复云服务等支付云服务器重建费、现场通信控制器、传感器恢复费用,且施工难度大,费用很高。
经质证,北京移动公司对该组证据关联性不认可,认为北京移动公司开展何种业务与本案无关。
北京移动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系统查询北京移动公司欠费情况,显示自2021年7月起,账单金额为一千余元,世融通联公司均存在欠费。
经质证,世融通联公司认可真实性;
2、北京移动公司系统在2021年10月向世融通联公司发送短信查询截图,内容含2021年10月11日,北京移动公司提醒世融通联公司欠费,为避免停机影响使用,建议世融通联公司当日及时缴费。
经质证,世融通联公司认可真实性。
3、北京移动公司系统关于世融通联公司电汇记录截图,显示世融通联公司在2020年12月、2021年1月、4月分别交纳费用1200元、3000元、5900元。
经质证,世融通联公司表示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认可证明目的;
4、2021年6月北京移动公司关于世融通联公司减免违约金特批,内容为因世融通联公司法务及财务流转时间较长,造成2021年1月至4月未及时支付费用3558.57元,违约金为553.59元。
经质证,世融通联公司表示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认可证明目的;
5、官方截图,内容为其他账户可以通过网站查询产生费用的情况。
经质证,世融通联公司表示真实性无法确认;
6、世融通联公司在2021年2月19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客户登录信息,显示世融通联公司在2021年2月至9月期间每月均登陆过系统,在7月15日、9月28日数次登陆系统,以证明世融通联公司登录网站,可以且应当知道欠费情况。
经质证,世融通联公司表示其登陆系统是为了选购云服务产品,不是为了缴费,也没有关注该系统中的费用查询情况。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云服务业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北京移动公司在2021年10月29日因世融通联公司欠付费用停止向世融通联公司提供服务,故事实上合同已经于该日解除。
依据合同约定,北京移动公司应将该周期服务费用清单以邮件的方式发送至世融通联公司指定接口人,世融通联公司在收到服务费用清单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移动公司付款。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在合同履行中北京移动公司从未通过邮件方式向世融通联公司发送过服务费用清单。
对此,世融通联公司亦未提出异议。
双方所主张的服务费用清单通知形式变更为微信通知或向北京移动公司接口人员问询、自行登录专用网络平台查询、以及预付等意见均缺乏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双方提交的证据均难以证明双方之间对通知方式形成了新的合议。
但北京移动公司有义务告知世融通联公司其应当交纳费用的数额。
在本案中北京移动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世融通联公司告知了明确的服务费用金额,而世融通联公司应知晓己方费用金额的大体数额以及预付款数额,且北京移动公司已经短信通知欠费,世融通联公司应当知晓自身已经欠付服务费数月,故双方对于世融通联公司未能按时交纳服务费导致合同解除,双方均存在过错。
合同约定北京移动公司终止服务一月后,若世融通联公司未缴纳欠费或未按相关法律进行整改,北京移动公司有权释放世融通联公司订购的产品资源,由此造成的数据丢失等问题由世融通联公司负责。
但北京移动公司并未履行该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而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世融通联公司主张的损失是北京移动公司应当预见的。
故关于北京移动公司赔偿的金额,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合理预见之情形、双方之过错、世融通联公司提交关于损失的证据等予以酌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世融通联公司与北京移动公司签订的《云服务业务协议》于2021年10月29日解除;
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世融通联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三、驳回世融通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来源:云头条)


推荐新闻
会员升级
会员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