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08 09:18
2022年9月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发布《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系列三:网络游戏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以下简称“《网游格式条款点评》”),就网络游戏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点评。
此前,中消协曾于8月22日、8月25日相继发布《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系列一 :网络购物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以下简称“《网购格式条款点评》”)与《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系列二:教育培训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以下简称“《教培格式条款点评》”),聚焦网购与教培领域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就前述文件内容,有如下不公平格式条款示例及中消协律师团的观点值得企业关注。
01
“本协议终止后,本公司仍享有下列权利:(一)继续保存您留存于交易平台的本协议第五条所列的各类信息……”
《网购格式条款点评》提出,消费者注销账户的,超过法定期限后,经营者应当删除消费者的信息。若想通过双方约定保留消费者的信息,经营者应当单独取得消费者明示同意,并约定具体的使用情形、范围、期限、用途等内容,不能通过概括性条款长期保存用户信息,否则注销形同虚设。
02
“您一经注册用户账号,即视为您同意本公司及/或其关联公司通过短信或者电子邮件、语音外呼等方式向您注册时填写的手机号码或者电子邮箱发送相应的商品广告信息、促销优惠等营销信息;您如果不同意发送,您可以通过相应的退订功能进行退订。”
《网购格式条款点评》提出,经营者在征求消费者是否同意接收商业信息时,应当单独获得消费者明示同意,不应在一揽子协议中默认消费者同意。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者消费者明确拒绝的,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即使消费者同意的,经营者也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以便消费者随时拒绝接收;消费者拒绝接收的,经营者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03
“如您对已生效的变更事项仍不同意的,您应当于变更事项确定的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本公司自有指定线上渠道,变更事项对您不产生效力;如您在变更事项生效后仍继续使用本公司自有指定线上渠道的,则视为您同意已生效的变更事项。”
《网购格式条款点评》提出,协议的变更应当经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方能发生变更的效力。经营者变更格式条款文本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进行事前公示,并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变更条款生效前,经营者应当取得消费者明示同意,否则不对消费者发生效力。经营者不能以公示或者消费者默认等形式代替消费者同意。
04
“如果您连续7天未使用游戏账号,公司有权不经事先通知,对该账号及账号下的游戏数据及相关信息采取删除等处置措施。”
《网游格式条款点评》提出,对于某个特定的单一用户数据,特别是网络游戏账号具有财产利益属性和一般商品属性,应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根据《民法典》,网络游戏用户对创建的账号、角色和获取的虚拟财产享有权益,该权益受法律保护。
若网络游戏经营者回收账号、删除特定数据的时间间隔太短,或未经事先通知便采取处置措施,对于拥有账号使用权的用户而言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侵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如网络游戏经营者为了维护正常经营秩序,精简服务器承载压力,应设置合理的留存期限并设计足够明显的提示流程。
05
“用户在本产品中生成的全部使用信息,平台有权向其他用户公开,用户确认前述使用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或不能公开的个人信息。”
《网游格式条款点评》提出,网络游戏经营者拥有一定的商业自治管理权以实现自身商业利益,但隐私权等均属于用户本应享受的主要权利,排除用户此类权利显然属于经营者随意扩大商业自治管理权的边界,应属无效条款。
06
“因游戏软件BUG、版本更新缺陷等导致您的游戏虚拟道具等账号数据或游戏数据发生异常,公司有权恢复游戏账号数据至异常发生前的原始状态,而无须向您承担任何责任。公司不就因用户使用本产品和服务引起的任何损害或请求(包括但不限于因过失或任何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隐私泄漏、金钱损失等)承担任何责任。”
《网游格式条款点评》提出,在格式条款中,网络游戏经营者免除自身过错导致的责任其实是变相地、不合理地加重用户的责任,将本应由经营者承担的不利后果和责任通过“霸王条款”强加给用户,侵害了用户的权益,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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